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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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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7 修正「以基因改造大腸桿菌BL21 (DE3) #1540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2ʹ-岩藻糖基乳糖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第三點及「以基因改造大腸桿菌K-12 DH1 MDO MAP1001d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2ʹ-岩藻糖基乳糖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3588號
附件:修正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2份
主旨:修正「以基因改造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 BL21 (DE3) #1540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2ʹ-岩藻糖基乳糖(2ʹ-fucosyllactos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第三點及「以基因改造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 K-12 DH1 MDO MAP1001d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2ʹ-岩藻糖基乳糖(2ʹ-fucosyllactos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修正「以基因改造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 BL21 (DE3) #1540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2ʹ-岩藻糖基乳糖(2ʹ-fucosyllactos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第三點及「以基因改造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 K-12 DH1 MDO MAP1001d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2ʹ-岩藻糖基乳糖(2ʹ-fucosyllactos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第三點。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3-02-07 公告112年度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審查 主旨:公告112年度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審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第6項及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9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種類及項目與委託期限詳述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
(二)所在地:11557 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65號3樓。
(三)執行業務種類、項目及範圍:辦理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之新案、許可文件換發、補發、展延、轉移、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業務委託辦理。
(四)委託期限:自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
二、經委託之查驗登記申請案件辦理流程,請參考「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11條規定(詳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23-02-03 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5-甲基四氫葉酸鈣」,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5-甲基四氫葉酸鈣」,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5-甲基四氫葉酸鈣」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3-02-03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氫氧化鈉液」,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氫氧化鈉液」,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氫氧化鈉液」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3-02-03 112年度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委託「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審查,業經本部於112年1月19日以衛授食字第1121300091號公告,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112年度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委託「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審查,業經本部於112年1月19日以衛授食字第1121300091號公告,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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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23-02-01 訂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公告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3801號
 
主旨:訂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一、訂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二、產品之製造日期於本規定生效前者,得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3-02-01 廢止「嬰兒配方食品及供四個月以上嬰兒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嬰兒配方奶水應加標示事項」、「嬰兒配方食品及供四個月以上嬰兒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不得標示事項」及「特殊營養食品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以直接印製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於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公告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3807號

主旨:廢止「嬰兒配方食品及供四個月以上嬰兒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嬰兒配方奶水應加標示事項」、「嬰兒配方食品及供四個月以上嬰兒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不得標示事項」及「特殊營養食品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以直接印製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於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嬰兒配方食品及供四個月以上嬰兒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嬰兒配方奶水應加標示事項」、「嬰兒配方食品及供四個月以上嬰兒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不得標示事項」及「特殊營養食品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以直接印製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於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3-01-31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孔雀綠及其代謝物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孔雀綠及其代謝物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孔雀綠及其代謝物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3-01-11 發布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衛授食字第1111303439號令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3-01-11 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β-內醯胺類抗生素多重殘留分析」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β-內醯胺類抗生素多重殘留分析」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β-內醯胺類抗生素多重殘留分析」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718(四)傳真:(02)26531256(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3-01-01 公告112年度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辦理 主旨:公告112年度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辦理。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第6項及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9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種類及項目與委託期限詳述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
 (二)所在地:10075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二段51號9樓。 

 (三)執行業務種類、項目及範圍:辦理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之新案、許可文件展延、移轉等業務委託辦理。
 (四)委託期限:自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二、經委託之查驗登記申請案件辦理流程,請參考「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11條規定(詳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22-12-30 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增修訂申請作業指引」草案 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增修訂申請作業指引」草案,如對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請自即日起60日內提出,或洽詢: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組電話:02-27878000轉7378或電子郵件:kaobengod@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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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
2022-12-20 修正「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 修正「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3025號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2-11-25 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鐵蛋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鐵蛋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鐵蛋白」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11-18 修正「食品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11-18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11-17 公告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食品輸入查驗」。
二、本次修正之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2。
三、輸入本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檢附本部核發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影本。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2-11-17 公告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本次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2。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2-11-17 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本次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如附件2。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2-11-17 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苯並嘧唑氨基甲酸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苯並嘧唑氨基甲酸之檢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三、廢止理由:旨揭檢驗方法流程較為複雜且採用紫外光檢測器,已不合時宜。目前已有建議檢驗方法「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苯並嘧唑氨基甲酸之檢驗(二)」,該方法採用質譜檢測搭配QuEChERs前處理,可簡化流程並增加定量檢測之專一性及準確性,故辦理旨揭檢驗方法廢止事宜。四、「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苯並嘧唑氨基甲酸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718(四)傳真:(02)26531256(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