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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
首頁其他食安公告
食安法條 規範內容 相關規範及文件 類別 最新修訂日期
第 33 條 輸入查驗 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命令
第 33 條 輸入查驗 核釋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自即日起生效。 解釋令 104年05月15日
第 33 條 輸入查驗 核釋輸臺稅則號列0307章節項下號列之貝類產品,應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檢具含有捕撈或養殖地資訊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解釋令 106年10月31日
第 33 條 輸入查驗 報驗義務人於輸入食用油脂、特殊營養食品、錠狀膠囊狀食品、專案進口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行政規則 107年01月04日
第 33 條 輸入查驗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命令 104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