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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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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6-03-17 公告修正「乳品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主旨:修正「乳品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26-03-17 公告修正「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主旨:修正「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26-03-17 公告修正「水產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51300241號
附件:附件:「水產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修正規定
主旨:
主旨:修正「水產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26-03-17 公告修正「罐頭食品工廠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名稱並修正為「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低酸性食品及酸化食品工廠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51300205號
修正「罐頭食品工廠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名稱並修正為「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低酸性食品及酸化食品工廠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26-03-03 公告「酸化食品之殺菌值評估作業指引」、「酸化食品之連續式熱交換殺菌機殺菌功能確效指引」、「酸化食品之調酸作業指引」共3份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115年3月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1303501號函
 

另同步廢止109年5月21日衛授食字第 1091301176號函訂定之「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者自主衛生管理指引」。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26-03-03 公告「花生脫殼業者衛生管理之指引」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115年3月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51300180號函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26-02-13 核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3項:「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核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3項:「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規定如下:一、基於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對牛海綿狀腦病區分為「典型(經飼料傳染)」及「非典型(自然老化)」兩種,爰本條項管制之對象,不包含「非典型牛海綿狀腦病」。
二、業經世界動物衛生組織認定為「風險可忽略」且於本項施行後逾10年,未發生典型牛海綿狀腦病病例之國家或地區,非屬本項管制範圍。
三、本解釋即日起生效。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6-02-04 發布「健康食品衛生標準」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51300003號
附件:健康食品衛生標準
訂定「健康食品衛生標準」。
附「健康食品衛生標準」


2026-02-04 預告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蟎劑三亞蟎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蟎劑三亞蟎之檢驗」。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三、廢止理由:因本方法檢測流程繁雜冗長,不符合外界檢驗需求,且適用基質範圍較少,無法符合現行法規需求,另已研擬建議檢驗方法「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三亞蟎及其代謝物之檢驗(草案)」,故辦理旨揭檢驗方法廢止事宜。
四、「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蟎劑三亞蟎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
(四)電話:(02)27877718
(五)傳真:(02)26531764
(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6-02-04 預告修正「食品中植物性成分檢驗方法-芒果成分之定性檢驗」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植物性成分檢驗方法-芒果之定性檢驗」。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植物性成分檢驗方法-芒果成分之定性檢驗」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植物性成分檢驗方法-芒果之定性檢驗」。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中植物性成分檢驗方法-芒果成分之定性檢驗」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
(四)電話:(02)27877718
(五)傳真:(02)26531764
(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6-02-03 修正「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1302254號
修正「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所屬法源:第 五十二 條
2026-02-02 公告「食品業者輸銷含動物源原料之食品管理作業指引」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115年2月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1303257號函訂定


2026-01-27 發布訂定「新興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作業原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1303221號
 
訂定「新興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新興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作業原則」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6-01-23 修正「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溴酸鹽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溴酸鹽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溴酸鹽之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6-01-23 預告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亞速爛之檢驗」、「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得拉本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有機氮劑腈硫醌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亞速爛之檢驗」、「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得拉本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有機氮劑腈硫醌之檢驗」。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三、廢止理由:旨揭檢驗方法皆因檢測流程繁雜冗長,不符合外界檢驗需求,且適用基質範圍較少,無法符合法規需求,另已研擬相關建議檢驗方法,故辦理旨揭公告方法廢止事宜。
四、「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亞速爛之檢驗」、「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得拉本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有機氮劑腈硫醌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
(四)電話:(02)27877718
(五)傳真:(02)26531764
(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6-01-22 廢止「嬰兒奶嘴中亞硝胺含量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嬰兒奶嘴中亞硝胺含量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嬰兒奶嘴中亞硝胺含量之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6-01-22 訂定「嬰兒奶嘴中亞硝胺含量之檢驗方法(二)」,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嬰兒奶嘴中亞硝胺含量之檢驗方法(二)」,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嬰兒奶嘴中亞硝胺含量之檢驗方法(二)」。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6-01-20 修正「健康食品之胃腸功能改善評估方法」,名稱並修正為「健康食品之胃腸功能改善保健功效評估方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1303438號
附件:「健康食品之胃腸功能改善保健功效評估方法」修正規定pdf檔1份
主旨:修正「健康食品之胃腸功能改善評估方法」,名稱並修正為「健康食品之胃腸功能改善保健功效評估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健康食品之胃腸功能改善評估方法」,名稱並修正為「健康食品之胃腸功能改善保健功效評估方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健康食品查驗登記之案件,其試驗如係於本公告生效日前已開始執行,亦得適用本次修正前之公告方法。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26-01-09 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朱技士
(四)電話:02-27877382
(五)傳真:02-26531062
(六)電子郵件:sherry40931@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6-01-09 轉知行政院公告「再生醫療法」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定自115年1月1日施行一案,請查照。 轉知行政院公告「再生醫療法」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定自115年1月1日施行一案,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