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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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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5-04-15 檢送「中藥材農藥殘留檢驗方法」1份,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檢送「中藥材農藥殘留檢驗方法」1份,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4-15 檢送「中藥材農藥殘留檢驗方法」1份,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檢送「中藥材農藥殘留檢驗方法」1份,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2025-04-10 公告修正「健康食品之骨質保健功效評估方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1300666號
附件:「健康食品之骨質保健功效評估方法」pdf檔1份
主旨:修正「健康食品之骨質保健功效評估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自本公告生效日起2年內,申請健康食品查驗登記之案件,其試驗如係於本公告生效日前已開始執行,亦得適用本次修正前之公告方法。


2025-04-09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氯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氯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氯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4-02 檢送經濟部114年3月21日經授標字第11453000380號公告國家標準(含制定及修訂重點,如附件),請惠予轉知所屬相關機關、團體或廠商,請查照。 檢送經濟部114年3月21日經授標字第11453000380號公告國家標準(含制定及修訂重點,如附件),請惠予轉知所屬相關機關、團體或廠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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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二)」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二)」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3-21 預告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固殺草及其代謝物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生長調節劑益收生長素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固殺草及其代謝物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生長調節劑益收生長素之檢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三、廢止理由:旨揭檢驗方法使用儀器老舊,前處理流程繁複,已另研擬「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極性農藥及其代謝物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二)」,該方法使用QuPPe前處理搭配LC-MS/MS進行分析,可適用於蔬果類、穀類、乾豆類、茶類、香辛植物及其他草本植物等中之益收生長素、福賽得、固殺草、嘉磷塞及其代謝物等八項極性農藥及其代謝物殘留之檢驗,故辦理廢止事宜。四、「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固殺草及其代謝物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生長調節劑益收生長素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3-18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尼辛及托芬那酸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尼辛及托芬那酸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尼辛及托芬那酸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3-18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藍色二號鋁麗基」,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藍色二號鋁麗基」,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藍色二號鋁麗基」。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3-18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咖啡因」,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咖啡因」,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咖啡因」。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3-18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七號鋁麗基」,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七號鋁麗基」,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七號鋁麗基」。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3-14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金」,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金」,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金」。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3-14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藍色一號鋁麗基」,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藍色一號鋁麗基」,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藍色一號鋁麗基」。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3-14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四十號鋁麗基」,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四十號鋁麗基」,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四十號鋁麗基」。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3-14 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蟎劑大克蟎之檢驗(二)」,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蟎劑大克蟎之檢驗(二)」,並自即日生效。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蟎劑大克蟎之檢驗(二)」。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3-14 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燻蒸劑溴化甲烷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燻蒸劑溴化甲烷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燻蒸劑溴化甲烷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3-14 預告修正「食用油脂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1300197號
主旨:預告修正「食用油脂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草案,請轉知所屬逕至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之本署公告網頁查詢,草案評論期至114年5月12日,請查照。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25-03-13 研擬訂定「新興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作業原則」草案,徵詢各界意見。 主旨:有關衛生福利部研擬訂定「新興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作業原則」草案,徵詢各界意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一、為評估非傳統性食品原料之安全性,衛生福利部(下稱本部)於102年6月24日公布「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下稱原指引)」,並於107年5月10日發布修正,規範非傳統性食品原料之定義、安全性評估作業流程、須檢具之資料及表單等,以供有需求者提出,旨在以科學證據審慎評估,以保障消費者健康並兼顧產業發展。原指引公布於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網站,可由以下路徑查詢:首頁(http://www.fda.gov.tw)/便民服務/下載專區/食品申請作業及表單下載區/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
 
二、為精進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作業,本部已研擬訂定「新興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作業原則」草案,針對原指引之內容文字、評估作業流程及應具備安全性資料等經常被詢問處,進一步清楚定義並詳盡說明,期能更有利於各界遵循。所擬草案內容並無涉及加嚴原指引要求,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原指引之相關名稱用詞及定義(含備註說明),以及安全性評估作業流程圖。(二)更新原指引之相關安全性試驗資料說明,並新增動物福祉3Rs精神及原則。(三)新增涉及以基因改造微生物生產製造之新興食品原料,應檢具之「以基因改造微生物生產但最終不含該微生物及轉殖基因之相關產品應備資料」及其審查流程。
 
三、旨揭草案請至食藥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自行下載,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函發文日之次日起60日內提出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三)聯絡人:羅技術助理(四)電話:(02) 2787-7318(五)傳真:(02) 2653-1062(六)電子郵件:yoannaluo@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5-03-11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五條附表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1300001號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五條附表四。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5-03-11 預告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左美素之檢驗(二)」(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左美素之檢驗(二)」(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左美素之檢驗(二)」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