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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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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6-01-09 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朱技士
(四)電話:02-27877382
(五)傳真:02-26531062
(六)電子郵件:sherry40931@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6-01-09 轉知行政院公告「再生醫療法」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定自115年1月1日施行一案,請查照。 轉知行政院公告「再生醫療法」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定自115年1月1日施行一案,請查照。
2026-01-08 請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擬廢止之CNS 297(草-廢1140030)「味精(L-麩酸鈉)」等4種國家標準草案惠提意見,如無意見亦請在空白書上註明無意見,不必具文請於115年4月5日前惠復(或電子郵件寄chingche.lin@bsmi.gov.tw)本局標準組民生標準科林靖哲。 請就本局擬廢止之CNS 297(草-廢1140030)「味精(L-麩酸鈉)」等4種國家標準草案惠提意見,如無意見亦請在空白書上註明無意見,不必具文請於115年4月5日前惠復(或電子郵件寄chingche.lin@bsmi.gov.tw)本局標準組民生標準科林靖哲。

廢止理由:
1. 味精屬食品添加物範疇,其品質標準及檢驗法已有衛福部強制法規規範,爰 CNS
297(草-廢1140030)「味精(L-麩酸鈉)」、CNS 765(草-廢1140031)「味精(L-麩酸
鈉)檢驗法」等2種國家標準辦理廢止。
[參閱:衛福部–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2. CNS 14758(草-廢1140032)「食品中戴奧辛及多氯聯苯殘留量檢驗方法」因衛福部
已有公告檢驗方法,爰辦理廢止。
[參閱:衛福部–食品中戴奧辛/呋喃及多氯聯苯之檢驗方法(MOHWO0026.01)]
3. CNS 15022(草-廢1140033)「食品中兒茶素含量檢驗法」因食藥署已有建議檢驗方
法,爰辦理廢止。
[參閱:衛福部食藥署–飲料中兒茶素之檢驗方法(TFDAO0002.00)]
4. 標準內容請逕至 CNS 國家標準查詢網頁預覽(https://www.cnsonline.com.tw/)
茲就上揭廢止案徵詢各界之意見。
2026-01-08 請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編擬之CNS 15351(草-修1140029) 「食用酒精」國家標準草案惠提意見,如無意見亦請在空白書上註明無意見,不必具文請於115年4月5日前惠復(或電子郵件寄chingche.lin@bsmi.gov.tw)本局標準組民生標準科林靖哲。 請就本局編擬之CNS 15351(草-修1140029) 「食用酒精」國家標準草案惠提意見,如無意見亦請在空白書上註明無意見,不必具文請於115年4月5日前惠復(或電子郵件寄chingche.lin@bsmi.gov.tw)本局標準組民生標準科林靖哲。
2026-01-07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鹿角菜膠」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鹿角菜膠」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鹿角菜膠」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
(四)電話:(02)27877718
(五)傳真:(02)26531256
(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6-01-05 檢送「水中藥物及其殘留化學物質檢測方法-液相層析串聯式質譜儀法(NIEA W550.50B)」訂定草案公告影本,對於草案內容有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請逕向環境部提出。 檢送「水中藥物及其殘留化學物質檢測方法-液相層析串聯式質譜儀法(NIEA W550.50B)」訂定草案公告影本,對於草案內容有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請逕向環境部提出。
2026-01-05 預告訂定「以果糖基轉移酶製得之食品原料菊糖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5日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1303145號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以果糖基轉移酶製得之食品原料菊糖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以果糖基轉移酶製得之食品原料菊糖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三)聯絡人:羅技術助理(四)電話:(02) 2787-7318(五)傳真:(02) 2653-1062(六)電子郵件:yoannaluo@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5-12-30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麩酸鈉」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麩酸鈉」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麩酸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
(四)電話:(02)27877718
(五)傳真:(02)26531256
(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2-29 提供「食品含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處理規範」草案,並徵詢各界意見 檢附「食品含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處理規範」草案如附,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後60日內提出,供為修正之參考。
陳述意見或洽詢:
1.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地址: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3.聯絡人:許小姐
4.電話:02-27878000分機7317
5.電子郵件:katty@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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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5-12-17 配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修正,廢止「食品添加物、特殊營養食品及乳品加工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麵粉、澱粉、食鹽、糖及醬油食品製造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罐頭及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添加物、特殊營養食品及乳品加工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
          統驗證」、「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麵粉、澱粉、食鹽、糖及醬油食
          品製造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罐頭及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
          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25-12-16 預告訂定「以基因改造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 K-12 DH1 MDO MAP1001d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2ʹ-岩藻糖基乳糖(2ʹ-fucosyllactose)與雙岩藻糖基乳糖(Difucosyllactose)混合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1302895號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1份主旨:預告訂定「以基因改造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 K-12 DH1 MDO MAP1001d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2ʹ-岩藻糖基乳糖(2ʹ-fucosyllactose)與雙岩藻糖基乳糖(Difucosyllactose)混合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三、「以基因改造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 K-12 DH1 MDO MAP1001d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2ʹ-岩藻糖基乳糖(2ʹ-fucosyllactose)與雙岩藻糖基乳糖(Difucosyllactose)混合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三)聯絡人:羅技術助理(四)電話:(02) 2787-7318(五)傳真:(02) 2653-1062(六)電子郵件:yoannaluo@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5-12-04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B 試藥、試液等」,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B 試藥、試液等」,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B 試藥、試液等」。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2-04 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一)」草案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二)」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一)」草案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二)」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一)」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2-04 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品項(增修Propoxate等12項管制藥品) 行政院114年12月4日院臺衛字第1141033638號公告,並自114年12月8日生效。
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品項說明如下:
(一)第三級管制藥品第350項異丙帕酯刪除,將該項併入第二級管制藥品第225項正丙帕酯,並修正該項名稱為丙帕酯(Propoxate) [包含其異構物Isopropoxate]。
(二)增列愛他淨(Etazene)為第二級管制藥品。
(三)增列美托尼他淨(Metonitazene)為第二級管制藥品。
(四)增列丙托尼他淨(Protonitazene)[包含其異構物Isotonitazene]為第二級管制藥品。
(五)增列N-去乙基異托尼他淨(N-Desethyl Isotonitazene)為第二級管制藥品。
(六)增列美托尼他季吡(Metonitazepyne、N-Pyrrolidino Metonitazene)為第二級管制藥品。
(七)增列愛托尼他季吡(Etonitazepyne、N-Pyrrolidino Etonitazene)為第二級管制藥品。
(八)增列丙托尼他季吡(Protonitazepyne、N-Pyrrolidino Protonitazene)為第二級管制藥品。
(九)增列愛托尼他季哌(Etonitazepipne、N-Piperidino Etonitazene)為第二級管制藥品。
(十)增列4-甲基苯戊酮(4-Methylpentanophenone)為第四級管制藥品原料藥。
(十一)增列2-溴-4-甲基苯戊酮(2-Bromo-4-methylpentanophenone)為第四級管制藥品原料藥。
(十二)增列1-氯苯基-1-丙酮(1-Chlorophenyl-1-propanone、Chloropropiophenone)[包含其異構物1-(4-Chlorophenyl)-1-propanone、2-Chloro、3-Chloro]為第四級管制藥品原料藥。


2025-11-26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1302806號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5-11-21 廢止「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
公告事項:廢止「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三 條
2025-11-21 廢止「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自即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三十三 條
2025-11-21 廢止「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廢止「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 
 



所屬法源:第 四 條
2025-11-21 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橘黴素之檢驗」,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真菌毒素檢驗方法-橘黴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橘黴素之檢驗」,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真菌毒素檢驗方法-橘黴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橘黴素之檢驗」,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真菌毒素檢驗方法-橘黴素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1-13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 一般試驗法」第十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 一般試驗法」第十九點,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 一般試驗法」第十九點。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