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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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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4-12-13 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五條附表四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五條附表四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朱技士
(四)電話:02-27877382
(五)傳真:02-26531062

(六)電子郵件:sherry40931@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4-12-06 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大腸桿菌O157:H7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大腸桿菌O157:H7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大腸桿菌O157:H7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11-28 發布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一 發布日期:113年11月28日
發布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3010號令
 
檢送發布令、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供參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4-11-28 依「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規定應行公告之「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以院臺法字第1131031885號公告修正,並自113年11月26日生效,請查照。 依「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規定應行公告之「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以院臺法字第1131031885號公告修正,並自113年11月26日生效,請查照。
2024-11-21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2514號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三、「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高視察
(四)電話:(02)27878000轉7378
(五)傳真:(02)26531062
(六)電子郵件:kaobengod@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
2024-11-20 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仙杜拉素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仙杜拉素之檢驗」。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廢止理由:因本方法前處理繁複,且採用螢光檢測器檢測,已不合時宜,故擬將仙杜拉素納入「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離子型抗球蟲藥之檢驗」修正草案,並辦理旨揭公告方法廢止事宜。
四、「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仙杜拉素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
(四)電話:(02)27877718
(五)傳真:(02)26531256
(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11-20 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離子型抗球蟲藥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離子型抗球蟲藥之檢驗」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離子型抗球蟲藥之檢驗」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
(四)電話:(02)27877718
(五)傳真:(02)26531256
(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11-19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黃色五號鋁麗基」,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黃色五號鋁麗基」,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黃色五號鋁麗基」。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11-18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五條附表四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2967號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五條附表四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4-11-18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黃色四號」,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黃色四號」,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黃色四號」。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11-18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甜菊醣苷(來自Stevia rebaudiana Bertoni)」,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甜菊醣苷」,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甜菊醣苷(來自Stevia rebaudiana Bertoni)」,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甜菊醣苷」,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甜菊醣苷(來自Stevia rebaudiana Bertoni)」,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甜菊醣苷」。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11-15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檸檬酸、無水檸檬酸」,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檸檬酸、無水檸檬酸」,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檸檬酸、無水檸檬酸」。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11-15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氧化鈣」,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氧化鈣」,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氧化鈣」。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11-06 「中藥材農藥殘留限量基準」,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以衛部中字第1131861871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暨其附件1份,請查照。 「中藥材農藥殘留限量基準」,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以衛部中字第1131861871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暨其附件1份,請查照。
發文字號:衛部中字第1131861871B號
2024-10-31 預告修正「食用油脂及奶油中重金屬檢驗方法」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食用油脂、奶油、巧克力及可可粉中重金屬檢驗方法」。 主旨:預告修正「食用油脂及奶油中重金屬檢驗方法」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食用油脂、奶油、巧克力及可可粉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用油脂及奶油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10-19 檢送本局113年9月19日經標標準字11320015440號公告及附件各1份,請就所附資料惠提修訂或廢止意見,並請於113年10月30日前惠復,至紉公誼。 檢送本局113年9月19日經標標準字11320015440號公告及附件各1份,請就所附資料惠提修訂或廢止意見,並請於113年10月30日前惠復,至紉公誼。
2024-10-03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四十號鋁麗基」草案、「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藍色二號鋁麗基」草案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金」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四十號鋁麗基」草案、「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藍色二號鋁麗基」草案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金」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四十號鋁麗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藍色二號鋁麗基」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金」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4-09-25 修正「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自即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131302724號
附件: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修正規定

修正「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三 條
2024-09-25 修正「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2719號
附件: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第一點修正規定
 
主旨:修正「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第五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修正「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第一點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四 條
2024-09-24 發布修正「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類別: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2462號
 
修正「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
    附修正「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