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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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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條 規範內容 相關規範及文件 類別 最新修訂日期
第 35 條 輸入複方食品添加物應檢附資料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5條第4項解釋令問答集 Q&A 106年03月07日
第 35 條 輸入複方食品添加物應檢附資料 核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食品業者輸入食品添加物,其屬複方者,應檢附原產國之製造廠商或負責廠商出具之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生證明,供各級主管機關查核」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解釋令 104年12月28日
第 35 條 系統性查核 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 命令 106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