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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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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8-05-23 發布「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解釋令,並廢止前行政院衛生署99年12月30日署授食字第0991304092號令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2000589號
附件:


核釋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並廢止前行政院衛生署99年12月30日署授食字第0991304092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報驗義務人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標示改正,應檢附之文件包含標示改正申請及計畫書、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不符合通知書、改正後標示樣張及其他該署指定文件。
2018-02-07 第二次預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7 年2月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2005167號
附件:「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第二次預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三、「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374
(四)傳真:02-27878398
(五)電子郵件:ccy530@fda.gov.tw。
2017-09-18 訂定「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作業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訂定「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作業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附「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作業程序」
2017-09-18 訂定「荷蘭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瑞典牛肉及其產品 之進口規定」及「日本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訂定「荷蘭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瑞典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及「日本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荷蘭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瑞典牛肉及其產品
之進口規定」及「日本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
2011-03-15 我國加強監管自日本輸入產品Q&A Q、國內市售日本食品有沒有受到輻射污染?
A、目前國內市面上流通之日本輸入食品,在核電廠輻射外釋前已輸入,故無輻射污染之疑慮。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每年監測結果均顯示台灣市面流通食品安全無輻射。
Q、受輻射污染的農產品是否可能流入市場?
A、由於依國際慣例,災害污染區域之農產品是不得採收及捕撈,故理論上,日本是不可以對災害污染區域之農產品進行採收及捕撈,但是衛生署與原子能委員會會共同合作進行抽樣,針對來自受污染區域之食品加強持續監控輻射含量,超標產品不得輸入我國。
Q、日本哪些區域可能受到汙染?
A、日本核災區域在福島縣海岸中部位於本州島東北,衛生署已針對福島及其北方之宮城縣,南方之茨城縣3縣之產品加強監控管制。
Q、目前我國採取的因應措施?
A、針對日本進口食品之輻射污染監測,衛生署將與原子能委員會合作,於邊境抽送樣品至該會進行檢驗,並持續與日方密切聯繫,並蒐集國際資訊與各國管制措施,隨時掌握最新狀況,以即時調整管控措施。
Q、若民眾對日本輸入食品有疑慮時應如何自處?
A、我國衛生署與原子能委員會合作,已針對自日本輸入的農、水產品進行輻射污染監測管控,至於已經進口的日本食品,是在事故發生前輸入,無污染之虞,民眾無須過度憂慮。民眾若對日本輸入食品仍存有疑慮,建議可選擇國產或其他國家產品。
相關宣導影片連結:
行政院影音白板-免驚慌!日輸台產品已加強輻射監控 http://www.youtube.com/watch?v=obDyDm6J1r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