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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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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請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擬廢止之CNS 297(草-廢1140030)「味精(L-麩酸鈉)」等4種國家標準草案惠提意見,如無意見亦請在空白書上註明無意見,不必具文請於115年4月5日前惠復(或電子郵件寄chingche.lin@bsmi.gov.tw)本局標準組民生標準科林靖哲。 請就本局擬廢止之CNS 297(草-廢1140030)「味精(L-麩酸鈉)」等4種國家標準草案惠提意見,如無意見亦請在空白書上註明無意見,不必具文請於115年4月5日前惠復(或電子郵件寄chingche.lin@bsmi.gov.tw)本局標準組民生標準科林靖哲。

廢止理由:
1. 味精屬食品添加物範疇,其品質標準及檢驗法已有衛福部強制法規規範,爰 CNS
297(草-廢1140030)「味精(L-麩酸鈉)」、CNS 765(草-廢1140031)「味精(L-麩酸
鈉)檢驗法」等2種國家標準辦理廢止。
[參閱:衛福部–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2. CNS 14758(草-廢1140032)「食品中戴奧辛及多氯聯苯殘留量檢驗方法」因衛福部
已有公告檢驗方法,爰辦理廢止。
[參閱:衛福部–食品中戴奧辛/呋喃及多氯聯苯之檢驗方法(MOHWO0026.01)]
3. CNS 15022(草-廢1140033)「食品中兒茶素含量檢驗法」因食藥署已有建議檢驗方
法,爰辦理廢止。
[參閱:衛福部食藥署–飲料中兒茶素之檢驗方法(TFDAO0002.00)]
4. 標準內容請逕至 CNS 國家標準查詢網頁預覽(https://www.cnsonline.com.tw/)
茲就上揭廢止案徵詢各界之意見。
2026-01-07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鹿角菜膠」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鹿角菜膠」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鹿角菜膠」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
(四)電話:(02)27877718
(五)傳真:(02)26531256
(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2-30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麩酸鈉」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麩酸鈉」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麩酸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
(四)電話:(02)27877718
(五)傳真:(02)26531256
(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2-17 配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修正,廢止「食品添加物、特殊營養食品及乳品加工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麵粉、澱粉、食鹽、糖及醬油食品製造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罐頭及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添加物、特殊營養食品及乳品加工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
          統驗證」、「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麵粉、澱粉、食鹽、糖及醬油食
          品製造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罐頭及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
          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25-12-04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B 試藥、試液等」,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B 試藥、試液等」,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B 試藥、試液等」。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1-13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 一般試驗法」第十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 一般試驗法」第十九點,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 一般試驗法」第十九點。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1-13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1-13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鈣」,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鈣」,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鈣」。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1-13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苯丙胺酸」,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苯丙胺酸」,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苯丙胺酸」。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1-13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胺基丙酸」,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胺基丙酸」,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胺基丙酸」。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1-06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β-胡蘿蔔素」,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β-胡蘿蔔素」,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β-胡蘿蔔素」。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1-04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檸檬酸鈣」,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檸檬酸鈣」,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檸檬酸鈣」。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10-08 公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主旨: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新增業別實施日期如下:
一、擴大實施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規模及類別:
(一)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1、新增資本額新臺幣(以下同)二千萬元以上未達三千萬元,且從業人員五人以上之食品工廠,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2、新增資本額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千萬元,且從業人員五人以上之食品工廠,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3、新增資本額未達一千萬元,且從業人員五人以上之食品工廠,自一百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4、新增僅辦理商業登記、公司登記、稅籍登記業者或取得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且資本額三千萬元以上者,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二)輸入業:新增殼蛋、花生及其製品、同貨品分類號列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經邊境檢驗不合格次數達二次者,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二、擴大實施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規模、檢驗項目及最低檢驗週期,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一)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新增衛生主管機關抽驗食品、食品添加物不合格次數達二次者。
(二)輸入業:新增殼蛋、花生及其製品、同貨品分類號列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經邊境檢驗不合格次數達二次者。



所屬法源:第 七 條
2025-08-29 預告訂定「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五項。
三、 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如下:
(一) 辦理工廠登記之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低酸性食品、酸化食品、乳品加工食品、食品添加物及特殊營養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
(二) 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麵粉、澱粉、食鹽、糖及醬油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
四、 本案係配合本部114年6月4日衛授食字第1141300945號公布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進行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類別更名,將罐頭食品製造業修正為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低酸性食品及酸化食品製造業,併考量提升法規查閱便利性及法規用詞一致,進行前揭業者類別公告整併,未變更原實施日期及應驗證對象。
五、 本案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六、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 聯絡人:邱技正
(四) 電話:(02) 2787-7122
(五) 傳真:(02) 2787-7023
(六) 電子郵件:yachi@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25-08-29 預告廢止「食品添加物、特殊營養食品及乳品加工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資本額達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之麵粉、澱粉、食鹽、糖及醬油食品製造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罐頭及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 廢止理由:旨揭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已納入「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訂定草案公告,爰廢止之。
四、 旨揭公告如附件。本案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 聯絡人:邱技正
(四) 電話:(02) 2787-7122
(五) 傳真:(02) 2787-7023
(六) 電子郵件:yachi@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25-07-28 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並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生效。 發文日期: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41301908號
附件: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及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各1份
 
主旨: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並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其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食品輸入查驗。
二、本次修正之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2。
三、輸入本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檢附本部核發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影本。
四、本次刪除CCC2933.29.00.00-5「其他之結構中含有一未稠合之咪唑環(不論是否氫化)之化合物」1項貨品號列;新增CCC2933.29.00.99-7「其他之結構中含有一未稠合之咪唑環(不論是否氫化)之化合物」及其輸入規定「508」,係為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署114年4月23日貿管理字第1147010071號及貿管理字第1147010071A號公告(業於公告日同日生效),屬行政程序法第154條之情況急迫、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於本次公告進行修正,並溯及自114年4月23日生效。

公告事項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5-06-20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檸檬酸鈣」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檸檬酸鈣」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檸檬酸鈣」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6-11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B 試藥、試液等」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B 試藥、試液等」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B 試藥、試液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6-06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 一般試驗法」第十九點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 一般試驗法」第十九點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 一般試驗法」第十九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5-05-22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鈣」草案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鈣」草案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鈣」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四)電話:(02)27877718(五)傳真:(02)26531256(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