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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8 訂定使用原料「印度仙人掌(Caralluma fimbriata)萃取物」及「桑黃(Phellinus linteus)菌絲體」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並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11300008號

主旨:訂定使用原料「印度仙人掌(Caralluma fimbriata)萃取物」及「桑黃(Phellinus linteus)菌絲體」之每日食用限量
及應標示警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印度仙人掌萃取物」之每日食用限量為50毫克以下。使用原料「印度仙人掌萃取物」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
著標示「孕婦及嬰幼兒不宜食用」等字樣。
二、「桑黃菌絲體」之每日食用限量為3公克以下。使用原料「桑黃菌絲體」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嬰幼
兒、孕婦及哺乳婦女不宜食用」等字樣。另,產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僅標示「桑黃」,應完整標示為「桑黃菌絲
體」,且字體大小應一致。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