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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5 公告使用原料「奇異果種子萃取物」及「草莓種子萃取物」之包裝食品應標示警語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3431號
附件:公告掃描檔_0991303431

主旨:公告使用原料「奇異果種子萃取物」及「草莓種子萃取物」之包裝食品應標示警語。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公告事項:使用原料「奇異果種子萃取物」及「草莓種子萃取物」之包裝食品,
應以中文顯著標示警語「本產品可能引起孩童過敏」及「不能飲用葡萄柚原汁之
用藥者應特別注意」等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