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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9 訂定「冬蟲夏草菌絲體食品標示相關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3年2月9日生效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3885號
主旨:訂定「冬蟲夏草菌絲體食品標示相關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九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公告事項:
一、 冬蟲夏草菌絲體食品(以下簡稱本食品)除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規定標示外,並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 於產品外包裝明顯易見處,加註「本產品非中藥材冬蟲夏草之製品」之醒語;其每一個字字體之長寬,不得小於四公厘。
(二) 於產品外包裝上明確標示菌株之中文名稱及拉丁學名。
(三) 本食品於標示或廣告時,應完整標示「冬蟲夏草菌絲體」七個字,不得僅標示「冬蟲夏草」四個字,且該七個字之字體,應大小一致。
二、 食品品名標示為「冬蟲夏草菌絲體」時,其使用之菌株須為中華被毛孢(Hirsutella sinensis),或分離自冬蟲夏草之蟲草相關菌株。
三、 冬蟲夏草菌(Cordyceps sinensis)之無性世代為中華被毛孢。本食品使用中華被毛孢為原料時,食品業者免提供菌株來源證明,但仍應具備該菌株之鑑定證明。
四、 本食品使用中華被毛孢以外之菌株為原料時,食品業者應具備該菌株分離自冬蟲夏草之來源、詳細加工或製造過程、規格及食用安全性等相關證明文件,送行政院衛生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