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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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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4-04-18 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草案 主旨:發文日期: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0236號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許技正
(四)電話:02-2787-7313
(五)傳真:02-2653-1062
(六)電子郵件:1587syj@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3-07-13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1440號令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3-06-15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六條附表五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0700號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六條附表五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1-02-24 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0223號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0-09-17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3002號令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0-09-07 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草案 發文日期:109年9月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2702號

主旨: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7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13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1587syj@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0-08-12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2039號令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8-06-22 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71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TFDAmethod@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8-06-21 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71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TFDAmethod@fda.gov.tw
2018-05-24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
2018-03-29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MOHWV0040.05)」,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MOHWV0040.05)」,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MOHWV0040.05)」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10-16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2739號令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7-08-31 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可利斯汀之檢驗(MOHWV0049.00)」,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可利斯汀之檢驗(MOHWV0049.00)」,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可利斯汀之檢驗(MOHWV0049.00)」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4-26 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醯異戊醯泰樂黴素及其代謝物之檢驗(MOHWV0048.00)」,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醯異戊醯泰樂黴素及其代謝物之檢驗(MOHWV0048.00)」,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醯異戊醯泰樂黴素及其代謝物之檢驗(MOHWV0048.00)」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4-20 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泰拉黴素之檢驗(MOHWV0047.00)」,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泰拉黴素之檢驗(MOHWV0047.00)」,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泰拉黴素之檢驗(MOHWV0047.00)」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2-07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安保寧之檢驗 (MOHWV0025.01) 」,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安保寧之檢驗 (MOHWV0025.01)」,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安保寧之檢驗(MOHWV0025.01)」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2-07 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安保寧之檢驗(二) (MOHWV0046.00)」,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安保寧之檢驗(二) (MOHWV0046.00)」,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安保寧之檢驗(二) (MOHWV0046.00)」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6-03-01 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尼辛及托芬那酸之檢驗(MOHWV0045.00)」,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尼辛及托芬那酸之檢驗(MOHWV0045.00)」,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5-10-16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3515號令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5-04-27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孟寧素之檢驗」、「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林可黴素之檢驗」、「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紅黴素之檢驗」、「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泰黴素之檢驗」、「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新黴素之檢驗」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鏈黴素之檢驗」等六篇檢驗方法,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孟寧素之檢驗」、「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林可黴素之檢驗」、「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紅黴素之檢驗」、「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泰黴素之檢驗」、「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新黴素之檢驗」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鏈黴素之檢驗」等六篇檢驗方法,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