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 標題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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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31 | 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0530號 附件: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主旨: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如附件。 |
2017-11-15 | 公布「包裝食品正面營養資訊標示作業指引」 |
近年來已有不少國家除了實施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定之外,亦倡導業者能自願於產品正面標示簡明扼要之圖形營養資訊。期透過更便利且明顯易懂的圖形營養資訊,提供消費者選擇最適合自己需求的產品。 為鼓勵我國食品業者推動實施包裝食品正面營養資訊標示,爰擬定本指引,供食品業者依循。 檔案下載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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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8 | 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草案 |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2921號 主旨: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政策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本應遵行事項預定自正式公告後即日生效,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或「公共政策網絡政策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電話:(02)2787-7371。 傳真:(02)2653-1062。 電子郵件:401@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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