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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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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4-03-21 檢送「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表七勘誤表1 份,請查照更正(並轉知所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0552號
說明:「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業經本部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衛授食字第1121302909號公告修正發布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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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4-02-19 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公告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2909號主旨: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公告事項:一、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如附件。二、本應遵行事項除第四點第一款、第四款、第五點及第六點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外,其餘修正規定自正式公告後即日生效。另,公告日前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之產品,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起製造者,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3-08-17 第二次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 主旨:第二次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三、「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部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應遵行事項除第四點第四款及第六點預定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施行,其餘修正規定預定自正式公告後即日生效。另,公告日前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之產品 ,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起製造者,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81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pennylin94@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1-10-13 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0934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三、「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部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應遵行事項第四點第四款與第六款預定112年1月1日實施,其餘修正規定預定自公告後實施。
五、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81。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pennylin94@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18-03-31 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0530號
附件: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主旨: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如附件。
2017-11-15 公布「包裝食品正面營養資訊標示作業指引」 近年來已有不少國家除了實施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定之外,亦倡導業者能自願於產品正面標示簡明扼要之圖形營養資訊。期透過更便利且明顯易懂的圖形營養資訊,提供消費者選擇最適合自己需求的產品。
為鼓勵我國食品業者推動實施包裝食品正面營養資訊標示,爰擬定本指引,供食品業者依循。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17-11-08 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草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2921號

主旨: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政策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本應遵行事項預定自正式公告後即日生效,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或「公共政策網絡政策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電話:(02)2787-7371。
傳真:(02)2653-1062。
電子郵件:401@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