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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0-06-02 修正「基因改造食品諮議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十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1193 號
附件:
 修正「基因改造食品諮議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十條。
附修正「基因改造食品諮議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十條
所屬法源:第 四 條
2020-02-25 預告修正「基因改造食品諮議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十條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基因改造食品諮議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十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第四項。

三、「基因改造食品諮議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35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elaine71302@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四 條
2010-09-02 本局研究發展諮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及審查委員名單 本局研究發展諮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及審查委員名單
2010-03-30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藥事人員繼續教育諮議會設置要點
一、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集思廣益,促 進藥事人員繼續教育制度之健全,設藥事人員
繼續教育諮議會(以下簡 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 藥事人員繼續教育政策 規劃之諮議事項。
(二)關於藥事人員繼續教育委託辦理事務之諮議事項。
(三)關於藥事人員繼續教育審查認定之諮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藥事人員繼續教育之促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由本局局長就相關專家學者、相關公(學)會代表及本署相關單位代表聘兼 之,
聘期為一年。因故無法完成任期者,得另遴派(聘)兼之,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本會召集
人一人,由本局局長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擔任。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幹事一人至二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處理 本會業務,均由本局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五、本會得依任務需要設工作小組,分組研議相關議題。
六、本會會議得依任務需要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副 召集人亦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推選一人為主席。
七、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 裁決之。
八、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諮商。
九、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及決議內容,應負保密責任,對涉及本身之事項或足認有偏 頗之虞者,應行迴避會議,違反者,應立即終止其參加,並簽請局長依規定辦理懲處或解派(聘)。
十、本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局外委員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 出席費及差旅費。
十一、本要點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