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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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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8-05-01 訂定「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0319號
附件:「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之總說明及逐點說明之pdf 檔各1份
主旨:訂定「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訂定「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
2018-05-01 修正「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0669號
修正「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
附修正「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
2017-10-02 預告修正「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1981號
附件:「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四項。
三、「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69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yjamy.chueh@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17-09-29 預告修正「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1181號
附件:「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三、「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下之「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中之「法規草案」項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s://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本部「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中之「法規草案」項下,或於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61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qmei@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二 條
2017-09-29 第二次預告訂定「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與應置比率及其他相關規定」草案,名稱並修正為「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1466號
附件:「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之pdf檔各1份



主旨:第二次預告訂定「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與應置比率及其他相關規定」草案,名稱並修正為「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一項。
三、「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https://www.mohw.gov.tw)「衛生福利部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s://www.fda.gov.tw)「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60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frances@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二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