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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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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8-05-01 廢止「水產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0151號
附件:「水產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原規定及廢止理由pdf 檔各1份
主旨:廢止「水產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廢止「水產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2018-05-01 訂定「水產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0125號
附件:「水產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總說明及逐點說明pdf 檔各1份
主旨:訂定「水產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訂定「水產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2017-09-29 預告修正「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第三條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2372號
附件:「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第三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四項。
三、「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61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qmei@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八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