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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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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8-05-08 預告廢止「蛋類衛生標準」等12項衛生標準 預告廢止「蛋類衛生標準」、「水產動物類衛生標準」、「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標準」、「藻類食品衛生標準」、「生鮮肉品類衛生標準」、「食米重金屬限量標準」、「醬油類單氯丙二醇衛生標準」、「食鹽衛生標準」、「牛羊豬及家禽可食性內臟重金屬限量標準」、「食用菇類重金屬限量標準」及「蔬果植物類重金屬限量標準」等12項衛生標準。

檢附公告、廢止理由及原標準如附供參。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18-05-01 廢止「水產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0151號
附件:「水產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原規定及廢止理由pdf 檔各1份
主旨:廢止「水產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廢止「水產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2018-05-01 訂定「水產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0125號
附件:「水產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總說明及逐點說明pdf 檔各1份
主旨:訂定「水產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訂定「水產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