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 標題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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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9 | 公告修正「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
公告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2673號 主旨:修正「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一、修正「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 二、產品之製造日期於規定生效日(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前者,可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 檔案下載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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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 預告修正「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草案 |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1056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修正草案第二點第一款預定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施行,但國產產品之製造日期或輸入產品之進口日期於本款規定生效前者,可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 2787-8000轉8067 (四)傳真:(02) 2653-1062 (五)電子郵件:chlee@fda.gov.tw 檔案下載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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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9 | 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
標題: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內文: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3722號 附件:「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1份 主旨: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公告事項: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 附件:公告掃描檔、「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總說明、對照表、「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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