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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2-01-19 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標題: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內文: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3722號
附件:「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1份
主旨: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公告事項: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

附件:公告掃描檔、「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總說明、對照表、「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