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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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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3-11-03 自「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公告廢止生效日起,「真空包裝食品標章標準圖樣」不再適用,還在效期內之「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許可證」亦一併失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2182號
 
一、「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以衛授食字第1121302159號公告廢止,並自即日生效,且效期內之「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許可證」亦於同日失效。
 
二、「真空包裝食品標章標準圖樣」自公告廢止日起不再適用,爰自公告廢止日起生產之產品,外包裝不得再印有真空包裝食品標章。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23-11-03 廢止「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並自即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2159號

 
主旨:廢止「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廢止「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23-06-01 預告「真空包裝食品標章標準圖樣」自「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公告廢止日起不再適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1096號
預告「真空包裝食品標章標準圖樣」自「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公告廢止日起不再適用,草案評論期至112年7月31日。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地址︰11561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電話︰02-27877351
傳真︰02-26531062
電子郵件︰yufu@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23-06-01 預告廢止「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300646號
附件:「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原公告及廢止理由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廢止「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三、「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原公告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51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yufu@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11-09-30 公告「真空包裝食品標章標準圖樣」。 一、真空包裝食品標章標準圖樣之使用:經行政院衛生署或衛生署委託之驗證機構驗證或查驗登記,發給驗證證書或許可證之「真空包裝食品」,始得使用本標準圖樣(如附件)。

二、真空包裝標準圖樣之規格:
(一)標準字使用規範:
1、真空包裝:華康黑體w9。
2、衛署真字第*********號:
(1)中文:文媛粗圓字體。
(2)數字:Helvetica Regular。
(二)色彩使用規範:
  紅:M100 Y100。

三、空包裝標準圖樣之印刷方式:
(一)經驗證或查驗登記許可之真空包裝食品,應顯著標示「標準圖樣」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使消費者易於辨識。
(二)標準圖樣之印刷格式如下:
1、標準圖樣之印刷,應依規定使用,不得任意變形、變色或特效處理,顏色格式應與圖例一致,以確保標準圖樣之公信力。
2、標準圖樣在印刷使用時,尺寸大小由使用者視需要自行決定,惟不得小於2公分(寬)×2公分(高)。
3、標準圖樣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之色彩應用,應依色彩使用規範製作,背景應以不影響圖樣之可讀性,保
持清析可辨識為原則。
4、背景為有色底或底圖時:標準圖樣須加白邊框,白邊框之寬度與紅線框之寬度相同。
檔案下載
2011-07-07 公告「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本署辦理查驗登記」,並自100年11月6日施行。 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填具「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查驗登記申請書表」,向本署辦理查驗登記。
除符合真空包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可於常溫貯存及販售者外,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於包裝上標示「建請加熱後食用」之字樣,須標示於最小販售單位之外包裝正面明顯易見處,標示字樣之字體長寬不得小於零點五公分。
非經本署查驗登記許可並予以公告之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不得製造、加工、調配、改裝或販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