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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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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8 預告廢止「蛋類衛生標準」等12項衛生標準 預告廢止「蛋類衛生標準」、「水產動物類衛生標準」、「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標準」、「藻類食品衛生標準」、「生鮮肉品類衛生標準」、「食米重金屬限量標準」、「醬油類單氯丙二醇衛生標準」、「食鹽衛生標準」、「牛羊豬及家禽可食性內臟重金屬限量標準」、「食用菇類重金屬限量標準」及「蔬果植物類重金屬限量標準」等12項衛生標準。

檢附公告、廢止理由及原標準如附供參。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11-10-31 訂定「重金屬檢驗方法總則」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重金屬檢驗方法總則」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2011-05-30 公告廢止「植物可食性根重金屬限量標準」及「豆類及豆菜類重金屬限量標準」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公告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1259號

公告廢止「植物可食性根重金屬限量標準」及「豆類及豆菜類重金屬限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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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30 公告訂定「蔬果植物類重金屬限量標準」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公告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1183號

訂定「蔬果植物類重金屬限量標準」,並自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生效。
2010-05-14 公告訂定「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砷、鉛及銅之檢驗」、「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及「水產動物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 主旨:公告訂定「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砷、鉛及銅之檢驗」、「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及「水產動物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