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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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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5-11-21 廢止「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
公告事項:廢止「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三 條
2025-11-21 廢止「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自即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三十三 條
2024-09-25 修正「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自即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131302724號
附件: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修正規定

修正「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三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