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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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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8-05-03 預告修正「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第三條附表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三、「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第三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天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22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lydialin1109@fda.gov.tw
2011-04-06 自100年4月15日起試辦輸入生鮮或冷藏蔬果申請輸入查驗時,填寫產地「州(省)別」資訊,並檢附檢疫證影本,或其他產地證明文件影本以供邊境查驗人員進行核對。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0803號
附件:
主旨:自100年4月15日起試辦輸入生鮮或冷藏蔬果申請輸入查驗時,填寫產地「州(省)別」資訊,並檢附檢疫證影本,或其他產地證明文件影本以供邊境查驗人員進行核對。
公告事項:
一、為落實產地源頭管理,針對輸入生鮮或冷藏蔬果試辦輸入報驗時,填寫「州(省)別」資訊之措施。並請填列於「製造廠代碼」之欄位,填列之州(省)別名應使用國際間通用之英文代碼。(請參考財政部關稅總局網站公布之「聯合國地方代碼」表)
二、輸入旨揭產品申請輸入食品查驗時,並請檢附檢疫證影本或其他產地證明文件以供邊境查驗人員參考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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