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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5-05-22 預告修正「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
三、「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何小姐
(四)電話:(02)2787-7354
(五)傳真:(02)2653-1062
(六)電子郵件:ti0628@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五十二 條
2024-03-22 公告「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經通關查驗檢出蘇丹色素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款規定,應由輸入者辦理銷毀」。 公告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0785號
 
主旨:公告「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經通關查驗檢出蘇丹色素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款規定,應由輸入者辦理銷毀」。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五項及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經通關查驗檢出蘇丹色素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款規定,應由輸入者辦理銷毀。
二、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所屬法源:第 五十二 條
2012-02-16 訂定「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訂定「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