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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4-07-23 預告修正「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草案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131302000號
附件:「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修正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修正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三、 「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衛生福利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之機關、法人、團體及個人,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林專員
(四)電話:(02)2787-7322
(五)傳真:(02)2653-1062
(六)電子郵件:lydialin1109@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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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三十三 條
2022-02-21 訂定「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111300360號
附件: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訂定「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生效。
附「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三 條
2022-02-21 廢止「公告日本受輻射污染地區生產製造之食品,暫停受理輸入報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0359號
附件:

主旨:廢止「公告日本受輻射污染地區生產製造之食品,暫停受理輸入報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公告日本受輻射污染地區生產製造之食品,暫停受理輸入報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三 條
2020-05-26 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資訊欄位申報須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生效。
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資訊欄位申報須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資訊欄位申報須知」
所屬法源:第 三十三 條
2018-05-23 發布「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解釋令,並廢止前行政院衛生署99年12月30日署授食字第0991304092號令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2000589號
附件:


核釋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並廢止前行政院衛生署99年12月30日署授食字第0991304092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報驗義務人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標示改正,應檢附之文件包含標示改正申請及計畫書、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不符合通知書、改正後標示樣張及其他該署指定文件。
2018-02-07 第二次預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7 年2月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2005167號
附件:「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第二次預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三、「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374
(四)傳真:02-27878398
(五)電子郵件:ccy530@fda.gov.tw。
2011-04-06 自100年4月15日起試辦輸入生鮮或冷藏蔬果申請輸入查驗時,填寫產地「州(省)別」資訊,並檢附檢疫證影本,或其他產地證明文件影本以供邊境查驗人員進行核對。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0803號
附件:
主旨:自100年4月15日起試辦輸入生鮮或冷藏蔬果申請輸入查驗時,填寫產地「州(省)別」資訊,並檢附檢疫證影本,或其他產地證明文件影本以供邊境查驗人員進行核對。
公告事項:
一、為落實產地源頭管理,針對輸入生鮮或冷藏蔬果試辦輸入報驗時,填寫「州(省)別」資訊之措施。並請填列於「製造廠代碼」之欄位,填列之州(省)別名應使用國際間通用之英文代碼。(請參考財政部關稅總局網站公布之「聯合國地方代碼」表)
二、輸入旨揭產品申請輸入食品查驗時,並請檢附檢疫證影本或其他產地證明文件以供邊境查驗人員參考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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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08 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0712.90.10.00-8「乾百合」等4項稅則號列(如附件)輸入規定為F01,並自100年4月1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39460號
附件:輸出入貨品分類表修訂項目表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 0712.90.10.00-8 「乾百合」等4項稅則號列(如附件)輸入規定為『F0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生效。
依據:輸入食品查驗辦法第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0712.90.10.00-8「乾百合」等4項稅則號列(如附件)項下產品應辦理食品查驗,其輸入規定為F01。
所屬法源:第 三十三 條
2011-01-12 公告本署「輸入食品查驗證明」格式,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並同日起施行「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報驗申請書」、「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許可通知書」、「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不符合通知書」、「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不符合通知書英文版」、「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具結先行放行申請書」、「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具結先行放行通知書」格式,如附件。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4099號
附件:「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報驗申請書」等書表共6份
主旨:公告本署「輸入食品查驗證明」格式,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並同日起施行「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報驗申請書」、「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許可通知書」、「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不符合通知書」、「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不符合通知書英文版」、「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具結先行放行申請書」、「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具結先行放行通知書」格式,如附件。
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三 條
2010-12-31 本署97年9月11日衛署食字第0970405943號令,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起廢止 行政院衛生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4092號
附件:
 
一、輸入產品經查驗不符合規定,依輸入食品查驗辦法第二 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補正標示者,應備妥下列文件向查驗執行機關辦理申請:
(一)申請書。
(二)輸入食品查驗不符合通知書。
(三)進口報單影本。
(四)標示補正計畫書,註明補正地點、聯絡人、電話及補正標示樣張。
(五)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
(六)不符合原因如屬有效日期,尚需檢附原產國官方或原廠出具之有效日期證明文件。
二、本署97年9月11日衛署食字第0970405943號令,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起廢止。
署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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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1 修正輸入食品查驗辦法,名稱並修正為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 行政院衛生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4411號
附件:
 修正「輸入食品查驗辦法」,名稱並修正為「輸入食品及相
關產品查驗辦法」。
附修正「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
署  長  楊 ○ ○
所屬法源:第 三十三 條
2010-12-29 本署97年9月11日衛署食字第0970405943號令,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起廢止 主旨:本署97年9月11日衛署食字第0970405943號令,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起廢止。
一、輸入產品經查驗不符合規定,依輸入食品查驗辦法第二 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補正標示者,應備妥下列文件向查驗執行機關辦理申請:
(一)申請書。
(二)輸入食品查驗不符合通知書。
(三)進口報單影本。
(四)標示補正計畫書,註明補正地點、聯絡人、電話及補正標示樣張。
(五)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
(六)不符合原因如屬有效日期,尚需檢附原產國官方或原廠出具之有效日期證明文件。
二、本署97年9月11日衛署食字第0970405943號令,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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