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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7 訂定「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設置辦法」。 訂定「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設置辦法」。
附「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設置辦法」
2010-09-02 本局研究發展諮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及審查委員名單 本局研究發展諮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及審查委員名單
2010-03-30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藥事人員繼續教育諮議會設置要點
一、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集思廣益,促 進藥事人員繼續教育制度之健全,設藥事人員
繼續教育諮議會(以下簡 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 藥事人員繼續教育政策 規劃之諮議事項。
(二)關於藥事人員繼續教育委託辦理事務之諮議事項。
(三)關於藥事人員繼續教育審查認定之諮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藥事人員繼續教育之促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由本局局長就相關專家學者、相關公(學)會代表及本署相關單位代表聘兼 之,
聘期為一年。因故無法完成任期者,得另遴派(聘)兼之,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本會召集
人一人,由本局局長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擔任。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幹事一人至二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處理 本會業務,均由本局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五、本會得依任務需要設工作小組,分組研議相關議題。
六、本會會議得依任務需要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副 召集人亦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推選一人為主席。
七、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 裁決之。
八、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諮商。
九、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及決議內容,應負保密責任,對涉及本身之事項或足認有偏 頗之虞者,應行迴避會議,違反者,應立即終止其參加,並簽請局長依規定辦理懲處或解派(聘)。
十、本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局外委員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 出席費及差旅費。
十一、本要點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