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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2 | 公告「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經通關查驗檢出蘇丹色素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款規定,應由輸入者辦理銷毀」。 |
公告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31300785號 主旨:公告「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經通關查驗檢出蘇丹色素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款規定,應由輸入者辦理銷毀」。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五項及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經通關查驗檢出蘇丹色素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款規定,應由輸入者辦理銷毀。 二、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所屬法源:第 五十二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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