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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9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氯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氯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氯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