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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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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3-01-01 公告112年度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辦理 主旨:公告112年度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辦理。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第6項及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9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種類及項目與委託期限詳述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
 (二)所在地:10075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二段51號9樓。 

 (三)執行業務種類、項目及範圍:辦理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之新案、許可文件展延、移轉等業務委託辦理。
 (四)委託期限:自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二、經委託之查驗登記申請案件辦理流程,請參考「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11條規定(詳如附件)。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
2018-02-12 公告訂定「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3467號
附件: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總說明及逐點說明之pdf檔各1份
主旨:公告訂定「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及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
公告事項:訂定「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
2018-02-12 公告訂定「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應辦理查驗登記」,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3461號
附件:認定基準表之pdf檔1份
主旨:公告訂定「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應辦理查驗登記」,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產品配方中添加任一維生素之每日攝取量,符合於認定基準表範圍者(認定基準表如附件),應向本部辦理查驗登記。
二、符合前述應辦理查驗登記之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凡未依規定申請查驗登記或未完成查驗登記程序者,將依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依同法第四十七條及五十二條相關規定處辦。
三、屬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於國內分裝成產品者,因已依規定辦理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無須再申請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
2010-09-09 公告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應辦理查驗登記及其作業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1731號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產品配方中添加任一維生素之每日攝取量在「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上限以下之國產錠狀、膠囊狀食品(認定基準表如附件1),應依「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作業注意事項」向本署辦理查驗登記。
二、惟若屬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於國內分裝成產品者,因已依現行規定向本署辦理「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無須再申請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
三、前開「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作業注意事項」及相關申請書表分別詳如附件2及附件3。
四、施行日期:一百年一月一日開始受理查驗登記,該類市售之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並應於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查驗登記取得許可,凡未依規定申請查驗登記或未完成查驗登記程序者,將依涉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依同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相關規定處辦。
2010-01-19 標題:為辦理「國產高劑量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案,惠請各界於99年1月31日前提供意見。 一、考量高劑量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屬較高風險產品,為保障國人飲食安全及健康,擬預告國產高劑量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辦理查驗登記。
二、有關高劑量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事宜相關規劃說明如下:
(一)法源: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4條規定。
(二)國產高劑量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係指產品中任一維生素每日攝取量大於「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150%、小於「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上限之國產錠狀、膠囊狀食品(認定表詳如附件)。
(三)市售國產高劑量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之時程:預計民國100年1月1日開始受理登記,101年6月30日前完成所有市售國產高劑量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
(四)查驗登記應具備書件、資料:申請書乙份、原料成分含量表正本及影本各乙份、工廠登記證影本乙份、公司
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乙份、明細表一式三份、完整樣品乙份及切結書乙份等資料)。
(五)費用:新案-2000元/件、展延-2000元/件、變更-2,000 元/項(如中文品名變更、製造廠名稱變更、製造廠地址變更、申請商名稱變更、申請商地址變更、負責人變更、申請商電話變更、委託製造廠名稱變更、委託製造廠地址變更等係屬不同變更項目,分別計費)。
(六)許可證有效期限:5年。
(七)罰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9條第2款及33條第2款規定。
三、對於本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以書面方式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食品組
(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6531247
(四)傳真:02-26531062
所屬法源:第 十四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