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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8 | 公告訂定「包裝速食麵標示相關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以製造日期為準)生效。 |
一、包裝速食麵品名標示原則: (一)內容物附調味粉包,並無食材包者,應以與該調味粉包本質相符之「○○味麵、○○風味麵或○○湯麵」為品名。 (二)內容物含有調味粉包及食材包者,其品名直接宣稱為與該食材包本質相符之「○○麵」。 二、包裝速食麵之醒語標示內容: (一)可精簡為「調理參考」、「調理建議」,擇一標示。 (二) 字體大小:字體長寬不得小於六公厘。 (三) 標示位置:單位最小包裝圖片上明顯易見處。 (四)其他注意事項:醒語之標示,需與外包裝底色不同,俾利辨認。 檔案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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