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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0-05-08 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作業要點」第八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四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發文字號:FDA北字第1092001805號
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作業要點」第八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四日生效。
附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作業要點」第八點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18-05-23 發布「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解釋令,並廢止前行政院衛生署99年12月30日署授食字第0991304092號令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2000589號
附件:


核釋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並廢止前行政院衛生署99年12月30日署授食字第0991304092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報驗義務人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標示改正,應檢附之文件包含標示改正申請及計畫書、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不符合通知書、改正後標示樣張及其他該署指定文件。
2018-02-07 第二次預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7 年2月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2005167號
附件:「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第二次預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三、「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374
(四)傳真:02-27878398
(五)電子郵件:ccy530@fda.gov.tw。
2012-01-30 公告修正本署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署授食字第1001301760號公告事項四。 主旨:公告修正本署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署授食字第1001301760號公告事項四。
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
本署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署授食字第1001301760號公告事項四修正為「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所生產供食用牛隻、羊隻之屠肉、組織、器官、衍生物或含前揭物品者(如附件一計八十二項;附件二計三十八項)不適用衛生署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署授食字第1001301760號公告通關代碼(DH000000000001、DH000000000002、DH000000000003)」。
2012-01-30 公告修正本署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署授食字第1001301764號公告事項四。
主旨:公告修正本署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署授食字第1001301764號公告事項四。
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二條。
公告事項:
本署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署授食字第1001301764號公告事項四修正為「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所生產供食用牛隻、羊隻之屠肉、組織、器官、衍生物或含前揭物品者(如附件一計八十二項;附件二計三十八項)不適用衛生署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署授食字第1001301764號公告通關代碼(DH999999999999)」。
2011-04-06 自100年4月15日起試辦輸入生鮮或冷藏蔬果申請輸入查驗時,填寫產地「州(省)別」資訊,並檢附檢疫證影本,或其他產地證明文件影本以供邊境查驗人員進行核對。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0803號
附件:
主旨:自100年4月15日起試辦輸入生鮮或冷藏蔬果申請輸入查驗時,填寫產地「州(省)別」資訊,並檢附檢疫證影本,或其他產地證明文件影本以供邊境查驗人員進行核對。
公告事項:
一、為落實產地源頭管理,針對輸入生鮮或冷藏蔬果試辦輸入報驗時,填寫「州(省)別」資訊之措施。並請填列於「製造廠代碼」之欄位,填列之州(省)別名應使用國際間通用之英文代碼。(請參考財政部關稅總局網站公布之「聯合國地方代碼」表)
二、輸入旨揭產品申請輸入食品查驗時,並請檢附檢疫證影本或其他產地證明文件以供邊境查驗人員參考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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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2 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2304.00.10.90-8「其他豆渣餅」等5項貨品(如附件)列屬應辦理輸入查驗之食品,輸入規定為F01,並自99年3月1日生效。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0118號
附件:5項產品號列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2304.00.10.90-8「其他豆渣餅」等5項貨品(如附件)列屬應辦理輸入查驗之食品,輸入規定為F01,並自99年3月1日生效。
依據:輸入食品查驗辦法第二條第三款。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2304.00.10.90-8「其他豆渣餅」等5項商品(如附件)項下產品應辦理食品查驗,其輸入規定為F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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