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 標題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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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8 | 修正「食品廣告標示諮議會設置辦法」第一條、第三條、第十一條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202500號 附件: 修正「食品廣告標示諮議會設置辦法」第一條、第三條、第十一條。 附修正「食品廣告標示諮議會設置辦法」第一條、第三條、第十一條 所屬法源:第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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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 | 「食品廣告標示諮議會設置辦法」第一條、第三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以衛授食字第1091201084號公告預告,請查照。 |
所屬法源:第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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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2 | 本局研究發展諮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及審查委員名單 | 本局研究發展諮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及審查委員名單 |
2010-03-30 |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藥事人員繼續教育諮議會設置要點 |
一、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集思廣益,促 進藥事人員繼續教育制度之健全,設藥事人員 繼續教育諮議會(以下簡 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 藥事人員繼續教育政策 規劃之諮議事項。 (二)關於藥事人員繼續教育委託辦理事務之諮議事項。 (三)關於藥事人員繼續教育審查認定之諮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藥事人員繼續教育之促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由本局局長就相關專家學者、相關公(學)會代表及本署相關單位代表聘兼 之, 聘期為一年。因故無法完成任期者,得另遴派(聘)兼之,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本會召集 人一人,由本局局長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擔任。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幹事一人至二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處理 本會業務,均由本局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五、本會得依任務需要設工作小組,分組研議相關議題。 六、本會會議得依任務需要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副 召集人亦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推選一人為主席。 七、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 裁決之。 八、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諮商。 九、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及決議內容,應負保密責任,對涉及本身之事項或足認有偏 頗之虞者,應行迴避會議,違反者,應立即終止其參加,並簽請局長依規定辦理懲處或解派(聘)。 十、本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局外委員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 出席費及差旅費。 十一、本要點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