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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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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9-12-30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醋磺內酯鉀」,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醋磺內酯鉀」,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醋磺內酯鉀」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9-12-30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胺基乙酸」,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胺基乙酸」,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胺基乙酸」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9-12-30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山梨醇」,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山梨醇」,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山梨醇」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9-12-30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9-12-25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氯化鈣」,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氯化鈣」,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氯化鈣」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9-12-25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丙酸鈣」,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丙酸鈣」,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丙酸鈣」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9-12-25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結蘭膠」,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結蘭膠」,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結蘭膠」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9-12-25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蘋果酸(羥基丁二酸)」,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蘋果酸」,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蘋果酸(羥基丁二酸)」,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蘋果酸」,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蘋果酸(羥基丁二酸)」,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蘋果酸」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9-12-25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蘋果酸鈉」,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蘋果酸鈉」,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蘋果酸鈉」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9-11-07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一條、第四條、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發文日期:108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3010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一條、第四條、第二條附表一
、第三條附表二。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一條、第四條、第二條
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
2019-09-27 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聚麩胺酸鈉」,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聚麩胺酸鈉」,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聚麩胺酸鈉」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9-07-17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丙酸」、「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氯化鈣」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結蘭膠」等三篇檢驗方法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丙酸」、「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氯化鈣」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結蘭膠」等三篇檢驗方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丙酸」、「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氯化鈣」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結蘭膠」等三篇檢驗方法草案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9-07-16 預告訂定「市售包裝食用鹽品添加之食品添加物含天然放射性物質鉀-40之標示規定」草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1596號
附件:「市售包裝食用鹽品添加之食品添加物含天然放射性物質鉀-40之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市售包裝食用鹽品添加之食品添加物含天然放射性物質鉀-40之標示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 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市售包裝食用鹽品添加之食品添加物含天然放射性物質鉀-40之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規定預定自109年1月1日施行,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95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linlee7@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19-06-28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丙酸鈉」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丙酸鈉」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丙酸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9-06-12 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食品輸入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1563號
附件: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及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各乙份




主旨: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食品輸入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


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食品輸入查驗」。
本次修正之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2。
輸入本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十 八條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檢附本部核發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影本。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19-05-13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異抗壞血酸鈉」,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異抗壞血酸鈉」,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異抗壞血酸鈉」
所屬法源:第 二十八 條
2019-05-13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苯甲酸鈉」,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苯甲酸鈉」,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苯甲酸鈉」
所屬法源:第 二十八 條
2019-05-02 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其中CCC2811.29.90.10-1「一氧化二氮」改列輸入規定「838」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生效,其餘修正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月○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1035號
附件: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及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各1份




主旨: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其中CCC2811.29.90.10-1「一氧化二氮」改列輸入規定「838」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生效,其餘修正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

1.本次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2。
2.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8年03月28日貿服字第1080150694D號公告(業於108年4月1日生效),修正CCC2811.29.90.10-1「一氧化二氮」之輸入規定,並溯及自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生效。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19-05-02 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食品輸入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1034號
附件: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增修訂摘要表及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各乙份




主旨: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食品輸入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
1.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食品輸入查驗」。
2.本次修正之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2。
3.輸入本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十 八條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檢附本部核發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影本。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19-04-16 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0310號


主旨: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輸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公告應申請查驗之產品,非供販賣,且金額、數量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免申請輸入查驗;其於輸入時,應填報下揭通關代碼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中,並聲明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免申請查驗之規定:一、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供自用,其金額、數量,同二;輸入食品容器、具供自用,其金額、規格及數量,同四,代碼:DH000000000001。
二、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不含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及數量計);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十二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代碼:DH000000000002。
三、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關稅法第五十二條原貨復運出口免徵關稅者,代碼:DH000000000003;自進口後若變更用途須補繳關稅時,應補查驗放行文件,始得變更用途。
四、輸入食品容器、具供個人自用: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同規格數量未逾四件,或價值超過一千美元且數量為一件,代碼:DH000000000005。
五、前述單一項次係指品名、成分、廠牌、製造廠及產地應相同,包括同一品名之所有批號、製造日期(有效日期)或(包裝)規格之總量。
六、以下項目不適用本公告通關代碼:
(一)食品添加物及香料。
(二)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所生產供食用牛隻之屠肉、組織、器官、衍生物或含前揭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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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