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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草案 發文日期:107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1454號
附件:「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草案總說明及草案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三、「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m.govhw.gov.tw)「公告資訊」下,法令規章-衛生福利部法規查詢系統之「本法規草案項下,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http://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18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000分機7378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chihaolee@fda.gov.tw
2018-11-22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發文日期:107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2641號
附件:「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三、「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82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chensy@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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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預告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2682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三、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27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r98641006@fda.gov.tw
五、公告內容如下:輸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公告應申請查驗之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免申請輸入查驗,並於輸入時,填報下揭通關代碼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中,並聲明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免申請查驗之規定。
(一)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不含錠狀、膠囊狀食品)供自用,其金額、重量及規格,同(二);輸入食品容器、具供個人自用,其金額、規格及數量,同(四),代碼:DH000000000001。
(二)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不含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者(係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及數量計);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十二瓶(盒、罐、包、袋),合計以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者,代碼:DH000000000002。
(三)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關稅法第五十二條原貨復運出口免徵關稅者,代碼:DH000000000003;自進口後若變更用途須補繳關稅時,應補查驗放行文件,始得變更用途。
(四)輸入食品容器、具 供個人自用: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同規格數量未逾四件者,或價值超過一千美元且數量為一件者,代碼:DH000000000005。
(五)前述單一項次係指品名、成分、廠牌、製造廠及產地應相同,包括同一品名之所有批號、製造日期(有效日期)或(包裝)規格之總量。
(六)以下項目不適用本公告通關代碼:
1、 食品添加物及香料。
2、 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所生產供食用牛隻之屠肉、組織、器官、衍生物或含前揭物品者。
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管制輸入之動物及植物產品。
2018-10-23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苯甲酸」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苯甲酸」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苯甲酸」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71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TFDAmethod@fda.gov.tw
2018-10-23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己二烯酸」,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己二烯酸」,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己二烯酸」
2018-09-17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己二烯酸鉀」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己二烯酸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己二烯酸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
2018-09-11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發文日期:107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1651號
附件:「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三、「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2018-09-10 廢止「食品審查暨食品輸出衛生證明書等收費標準」及「行政院衛生署受理錠狀膠囊狀食品、特殊營養食品、低酸性罐頭食品、食品添加物、天然香料查驗登記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2292號

廢止「食品審查暨食品輸出衛生證明書等收費標準」及「行政院衛生署受理錠狀膠囊狀食品、特殊營養食品、低酸性罐頭食品、食品添加物、天然香料查驗登記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部  長  陳 ○ ○
2018-08-09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氫鈣」,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氫鈣」,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氫鈣」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8-07-24 預告修正「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等相關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草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1533 號
附件:「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等相關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等相關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八條及規費法第十條。
三、「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等相關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37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liyu@fda.gov.tw
部長 陳時中
2018-06-19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第四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1483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第三條附表二、第四條。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
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第四條
2018-06-14 預告修正「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規定」第四點草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4033號
附件:「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規定」第四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規定」第四點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三、「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規定」第四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規定」第四點修正內容預計於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95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linlee7@fda.gov.tw
2018-05-09 預告廢止「食品審查暨食品輸出衛生證明書等收費標準」(前行政院衛生署七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衛署食字第五九七三九四號公告)及「行政院衛生署受理錠狀膠囊狀食品、特殊營養食品、低酸性罐頭食品、食品添加物、天然香料查驗登記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前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衛署食字第八四○二二三六三號公告)。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衛授食 字第1071300917 號
附件:「食品審查暨食品輸出衛生證明書等收費標準」及「行政院衛生署受理錠狀膠囊狀食品、特殊營養食品、低酸性罐頭食品、食品添加物、天然香料查驗登記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原規定及廢止理由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審查暨食品輸出衛生證明書等收費標準」(前行政院衛生署七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衛署食字第五九七三九四號公告)及「行政院衛生署受理錠狀膠囊狀食品、特殊營養食品、低酸性罐頭食品、食品添加物、天然香料查驗登記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前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衛署食字第八四○二二三六三號公告)。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 央 法 規 標 準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四 款。
三、「食品審查暨食品輸出衛生證明書等收費標準」及「行政院衛生署受理錠狀膠囊狀食品、特殊營養食品、低酸性罐頭食品、食品添加物、天然香料查驗登記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原規定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37
(四)傳真:(02)26531062
2018-05-08 廢止「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氯化石灰(漂白粉)」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次氯酸鈉液」,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氯化石灰(漂白粉)」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次氯酸鈉液」,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氯化石灰(漂白粉)」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次氯酸鈉液」
2018-05-07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蔗糖素」,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蔗糖素」,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蔗糖素」
2018-03-22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一般試驗法」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一般試驗法」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一般試驗法」部分規定
2018-03-21 訂定「食品原料『(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之使用限制」,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0010號
附件:規格附表pdf檔
主旨:訂定「食品原料『(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之使用限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

公告事項:使用食品原料「(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應符合附表所列之規格,其每日使用量以產品之葉酸總含量計,其使用範圍及限量應符合衛生福利部所訂「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葉酸之規定。
2018-03-19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丙二醇」,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丙二醇」,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丙二醇」
2018-03-19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鹽酸」,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鹽酸」,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鹽酸」
2018-03-19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鏈球菌素」,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鏈球菌素」,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鏈球菌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