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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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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2-11-09 預告廢止「食品衛生檢驗項目暨抽樣數量表」。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衛生檢驗項目暨抽樣數量表」。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三、廢止理由:因「食品衛生檢驗項目暨抽樣數量表」所訂之抽樣數量,與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各區管中心現今執行相關稽查專案之抽樣規劃常有不符,已不合時宜且易造成後續處辦疑義,為使抽樣數量符合實際稽查狀況,故擬辦理「食品衛生檢驗項目暨抽樣數量表」廢止事宜。惟考量實驗室執行各類食品檢驗時,仍需有足夠檢體量供前處理程序及後續上機檢驗,故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於一百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公開「食品檢驗之建議檢體量原則」,供各相關單位辦理食品檢驗時參考。四、「食品衛生檢驗項目暨抽樣數量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718(四)傳真:(02)26531256(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2022-11-09 修訂「外銷食品(添加物)英文衛生證明、加工衛生證明、檢驗報告、自由銷售證明申辦須知」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外銷加工食品英文衛生相關證明作業流程」,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修訂「外銷食品(添加物)英文衛生證明、加工衛生證明、檢驗報告、自由銷售證明申辦須知」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外銷加工食品英文衛生相關證明作業流程」,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2022-11-08 公告廢止「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2631號
附件:原規定及廢止理由各1份
主旨:廢止「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


2022-11-08 公告修正「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2625號
附件:修正規定之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
主旨:修正「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公告事項:修正「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2022-11-03 預告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生菌數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生菌數之檢驗」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生菌數之檢驗」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718(四)傳真:(02)26531256(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11-02 第二次預告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孔雀綠、結晶紫及其代謝物之檢驗」草案。 主旨:第二次預告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孔雀綠、結晶紫及其代謝物之檢驗」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孔雀綠、結晶紫及其代謝物之檢驗」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718(四)傳真:(02)26531256(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11-01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2595號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2-11-01 第二次預告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二)」草案。 主旨:第二次預告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二)」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二)」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718(四)傳真:(02)26531256(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10-31 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單尿甘酸甘草酸」,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單尿甘酸甘草酸」,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單尿甘酸甘草酸」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10-31 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迷迭香萃取物」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迷迭香萃取物」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迷迭香萃取物」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718(四)傳真:(02)26531256(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10-19 公告修正「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公告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2673號

主旨:修正「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
一、修正「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第二點。
二、產品之製造日期於規定生效日(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前者,可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二 條
2022-10-19 函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輸往北韓敏感貨品清單」及「輸往伊朗敏感貨品清單」,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以經授貿字第11140053150號公告預告修正一案,詳如附件,請查照。 函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輸往北韓敏感貨品清單」及「輸往伊朗敏感貨品清單」,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以經授貿字第11140053150號公告預告修正一案,詳如附件,請查照。
2022-10-13 預告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三、「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及「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修正草案如附件,輸入本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檢附本部核發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影本。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28
(四)傳真:02-2787-1062
(五)電子郵件:mei_jean@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2-10-13 預告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三、「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及「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28
(四)傳真:02-2787-1062
(五)電子郵件:mei_jean@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2-10-13 預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三、「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及「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28
(四)傳真:(02)2787-1062
(五)電子郵件:mei_jean@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
2022-10-12 預告修正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 預告修正「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檢附公告、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供參。


所屬法源:第 十七 條
2022-10-06 預告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第一點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三項。
三、「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第一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63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cocoshao@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八 條
2022-10-05 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14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sy77@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22-10-04 函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及「一般軍用貨品清單」,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以經貿字第11104604130號公告修正一案,詳如附件,請查照。 函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及「一般軍用貨品清單」,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以經貿字第11104604130號公告修正一案,詳如附件,請查照。
2022-09-22 預告廢止「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0968號
附件:「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相關規定」原規定及廢止理由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相關規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相關規定」原條文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 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 (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 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 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 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號
(三) 電話:02-27877331
(四) 傳真: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fsjunyu@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二十一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