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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9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第四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1483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第三條附表二、第四條。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
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第四條
2018-06-14 預告修正「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規定」第四點草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4033號
附件:「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規定」第四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規定」第四點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三、「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規定」第四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四點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規定」第四點修正內容預計於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95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linlee7@fda.gov.tw
2018-05-09 預告廢止「食品審查暨食品輸出衛生證明書等收費標準」(前行政院衛生署七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衛署食字第五九七三九四號公告)及「行政院衛生署受理錠狀膠囊狀食品、特殊營養食品、低酸性罐頭食品、食品添加物、天然香料查驗登記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前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衛署食字第八四○二二三六三號公告)。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衛授食 字第1071300917 號
附件:「食品審查暨食品輸出衛生證明書等收費標準」及「行政院衛生署受理錠狀膠囊狀食品、特殊營養食品、低酸性罐頭食品、食品添加物、天然香料查驗登記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原規定及廢止理由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審查暨食品輸出衛生證明書等收費標準」(前行政院衛生署七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衛署食字第五九七三九四號公告)及「行政院衛生署受理錠狀膠囊狀食品、特殊營養食品、低酸性罐頭食品、食品添加物、天然香料查驗登記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前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衛署食字第八四○二二三六三號公告)。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 央 法 規 標 準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四 款。
三、「食品審查暨食品輸出衛生證明書等收費標準」及「行政院衛生署受理錠狀膠囊狀食品、特殊營養食品、低酸性罐頭食品、食品添加物、天然香料查驗登記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原規定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37
(四)傳真:(02)26531062
2018-05-08 廢止「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氯化石灰(漂白粉)」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次氯酸鈉液」,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氯化石灰(漂白粉)」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次氯酸鈉液」,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氯化石灰(漂白粉)」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次氯酸鈉液」
2018-05-07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蔗糖素」,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蔗糖素」,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蔗糖素」
2018-03-22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一般試驗法」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一般試驗法」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一般試驗法」部分規定
2018-03-21 訂定「食品原料『(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之使用限制」,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0010號
附件:規格附表pdf檔
主旨:訂定「食品原料『(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之使用限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

公告事項:使用食品原料「(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應符合附表所列之規格,其每日使用量以產品之葉酸總含量計,其使用範圍及限量應符合衛生福利部所訂「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葉酸之規定。
2018-03-19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丙二醇」,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丙二醇」,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丙二醇」
2018-03-19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鹽酸」,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鹽酸」,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鹽酸」
2018-03-19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鏈球菌素」,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鏈球菌素」,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鏈球菌素」
2018-03-15 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溯及自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 字第1071300292 號
附件: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及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各1份
主旨: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溯及自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2。
二、本次修正「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CCC1501.90.00.00-3「第0209或1503節除外之禽脂」等20項貨品號列之中、英文貨品名稱為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6年11月23日貿服字第1060153068號公告(業於106年11月24日生效),屬行政程序法第154條之情況急迫、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於本次公告進行修正,並溯及自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生效。
2018-03-12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醋酸聚乙烯樹脂」,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醋酸聚乙烯樹脂」,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醋酸聚乙烯樹脂」
2018-03-07 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食品輸入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0436號
附件: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增修訂摘要表及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各乙份
主旨: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食品輸入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食品輸入查驗」。
二、本次修正之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2。
三、輸入本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十 八條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檢附本部核發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影本。
2018-03-05 公告107年度「輔導食品添加物及特殊營養食品業者完善登錄及實施自主品管」計畫委託「財團法人台灣食品產業策進會」辦理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71300698A號
主旨:公告107年度「輔導食品添加物及特殊營養食品業者完善登錄及實施自主品管」計畫委託「財團法人台灣食品產業策進會」辦理。
公告事項:
一、為輔導食品添加物業者上傳正確之「產品標籤」及「產品規格書」,並輔導食品添加物製造及輸入業者、取得查驗登記許可之特殊營養食品業者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實施強制檢驗,特辦理此計畫。
二、旨揭計畫執行期間為107年1月2日至107年12月31日。
三、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電話及傳真詳述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台灣食品產業策進會。
(二)所在地:10689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107號7樓
(三)電話:02-27521006。
(四)傳真:02-27521007。




2018-01-15 廢止「行政院衛生署受理食品、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前行政院衛生署七十八年七月一日衛署食字第八一一二四四號公告)」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令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3840號
廢止「行政院衛生署受理食品、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前行政院衛生署七十八年七月一日衛署食字第八一一二四四號公告)」。
部長 陳時中
2018-01-09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及第三條附表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3630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及第三條附表二
2017-12-14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B試藥、試液等」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B試藥、試液等」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B試藥、試液等」部分規定
2017-11-16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凡例 」,並自即日生效 。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凡例 」,並自即日生效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凡例」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11-01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三條附表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2843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三條附表二。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三條附表二
所屬法源:第 十八 條
2017-07-12 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生效。 發文日期:106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1859號
附件: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及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各1份
主旨: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本次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2。
所屬法源:第 三十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