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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一氧化二氮」,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一氧化二氮」,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一氧化二氮」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2-25 廢止「食品用一氧化二氮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用一氧化二氮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用一氧化二氮之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2-24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碳酸鎂」,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碳酸鎂」,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碳酸鎂」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2-22 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2-14 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甘油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甘油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甘油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2-14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苯甲酸鈉」,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苯甲酸鈉」,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苯甲酸鈉」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2-04 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丙二醇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丙二醇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丙二醇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2-04 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丙酮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丙酮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丙酮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2-04 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乙酸乙酯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乙酸乙酯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加工助劑之規格檢驗方法-乙酸乙酯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2-03 訂定「金屬罐裝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錫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金屬罐裝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錫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金屬罐裝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錫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2-01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銨明礬」草案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茶胺酸」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銨明礬」草案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茶胺酸」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銨明礬」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茶胺酸」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1-27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抗生素類別之檢驗」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抗生物質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抗生素類別之檢驗」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抗生物質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抗生素類別之檢驗」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抗生物質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1-25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甘露醇」,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甘露醇」,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甘露醇」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1-20 廢止「食用油脂中維生素E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用油脂中維生素E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用油脂中維生素E之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1-16 預告訂定「蛋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蛋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蛋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草案內容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1-16 預告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β-內醯胺類抗生素多重殘留分析」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β-內醯胺類抗生素多重殘留分析」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β-內醯胺類抗生素多重殘留分析」草案內容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1-16 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β-內醯胺類抗生素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β-內醯胺類抗生素之檢驗」。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廢止理由:旨揭檢驗方法前處理繁瑣耗時,已研擬「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β-內醯胺類抗生素多重殘留分析」取代之,該方法以分散型淨化粉劑取代傳統固相萃取匣淨化,亦可涵蓋旨揭檢驗方法所有品項,故辦理廢止事宜。
四、「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β-內醯胺類抗生素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0-28 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羅漢果醣?萃取物」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羅漢果醣苷萃取物」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羅漢果醣苷萃取物」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0-22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麩酸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半胱胺酸鹽酸鹽」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合成番茄紅素」等三篇檢驗方法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麩酸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半胱胺酸鹽酸鹽」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合成番茄紅素」等三篇檢驗方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麩酸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半胱胺酸鹽酸鹽」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合成番茄紅素」等三篇檢驗方法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0-10-22 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之檢驗方法-滴克奎諾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之檢驗方法-滴克奎諾之檢驗」。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廢止理由:目前已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二)」可取代,該方法可涵蓋旨揭檢驗方法品項及基質適用範圍,故辦理廢止事宜。
四、「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之檢驗方法-滴克奎諾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