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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6-06-29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301024號
附件:修正規定1份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
一及第三條附表二。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
表一及第三條附表二
2016-06-15 公告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食品輸入查驗」,並自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301718號
附件: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各1份
主旨:公告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食品輸入查驗」,並自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公告修正之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2。
二、輸入本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除香料外),應檢附本部核發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影本。
2016-05-26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硫酸鈣」,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硫酸鈣」,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6-03-23 公告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300654號
附件:輸入規定「508」新增貨品分類號列摘要表、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各乙份
主旨:公告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公告修正之新增貨品分類號列摘要表如附件1、「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2。
二、輸入本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檢附本部核發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影本。
2016-03-09 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300638號
附件: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及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各1份
主旨: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
2016-03-08 訂定「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300040號
附件: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食品添加物應於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字樣及其登錄碼。
2016-03-04 公告訂定「食品添加物之通用名稱」,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4932號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之通用名稱」,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添加物之通用名稱」,如附件。
2016-02-17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及第三條附表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300446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及第三條附表二。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及第三條附表
2016-01-08 廢止「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501.10.00.00-0「第0209或1503節除外之熟豬油」等71項及1905.90.10.00-3「盛裝藥物用之空囊」等6項號列,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4971號
附件:廢止原規定及附件各1份
主旨:廢止「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501.10.00.00-0「第0209或1503節除外之熟豬油」等71項及1905.90.10.00-3「盛裝藥物用之空囊」等6項號列,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廢止原規定如附件。
2016-01-08 公告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4638號
附件:輸入規定「508」新增貨品分類號列摘要表、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各乙份
主旨:公告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公告修正之新增貨品分類號列摘要表如附件1、「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2。
二、輸入依本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檢附本部核發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影本。
2016-01-08 訂定「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4970號
附件: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1份
主旨:訂定「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訂定「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
2015-12-28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解釋令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104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2249號
附件:
  核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食品業者輸入食品添加物,其屬複方者,應檢附原產國之製造廠商或負責廠商出具之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生證明,供各級主管機關查核」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前揭條文所稱「產品成分報告」應以中文或英文載明個別原料名稱,如屬食品添加物者,其名稱應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所定之品名,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通用名稱。載明之方式可直接印刷、打印、壓印或貼標於產品包裝,或由製造廠商、負責廠商出具之中文或英文文件。
所稱「官方衛生證明」係指由出產國出具產品之「合法製售工廠之證明」、出產國或負責廠商國出具「產品衛生證明」、「產品自由銷售證明」或相同性質之證明文件,其內容應至少包括「產品名稱或種類」、「製造廠商或負責廠商名稱及地址」等資訊。該文件應為有效期內或五年內由官方或經官方(中央或地方)認可/授權/指定/委託之機構出具中文或英文之有效文件。

部  長  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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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5 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並自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3340號
附件:附表一及附表二各乙份

主旨: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並自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輸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公告應申請查驗之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免申請輸入查驗,並於輸入時,填報下揭通關代碼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中,並聲明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免申請查驗之規定:
一、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為自用而輸入者,代碼:DH000000000001。
二、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不含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者;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十二瓶(盒、罐、包、袋),合計以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者,代碼:DH000000000002。
三、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關稅法第五十二條原貨復運出口免徵關稅者,代碼:DH000000000003;自進口後若變更用途須補繳關稅時,應補查驗放行文件,始得變更用途。
四、輸入瓷製餐具或廚具供個人自用,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同規格數量未逾四件者,或價值超過一千美元且數量為一件者,代碼:DH000000000005。
五、以下項目不適用本公告通關代碼:
(一)食品添加物及香料。
(二)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所生產供食用牛隻之屠肉、組織、器官、衍生物或含前揭物品者(如附表一計85項;附表二計38項)。
2015-10-12 公告104年度「輔導辦理化工原料或食品添加物批發零售業商業登記之販售食品添加物業者遵行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計畫委託「台灣優良食品發展協會」辦理。 公告事項:
一、為確實掌握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強化該等業者之管理,本署針對已辦理「F107200化學原料批發業」、「F207200化學原料零售業」、「F121010食品添加物批發業」及「F221010食品添加物零售業」等商業登記項目,進行問卷調查及分析,並輔導販售食品添加物業者,完成食品添加物業者之登錄。
二、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電話及傳真詳述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台灣優良食品發展協會。
(二)所在地:10690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219號6樓。
(三)電話:02-27512777。
(四)傳真:02-27772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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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7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玉米糖膠」,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玉米糖膠」,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5-09-17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鏈球菌素」,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鏈球菌素」,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5-09-07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7重金屬檢查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7重金屬檢查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5-07-31 公告訂定「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2792號

主旨:公告訂定「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
公告事項:
一、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如下:
(一)食用油脂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二)肉類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三)乳品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市售包裝乳粉及調製乳粉除外)。
(四)水產品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五)餐盒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六)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七)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輸入業者。
(八)黃豆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九)小麥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玉米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一)麵粉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二)澱粉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三)食鹽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四)糖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五)茶葉之輸入業者。
(十六)包裝茶葉飲料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十七)黃豆製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八)嬰兒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輸入及販售業者。
(十九)市售包裝乳粉及調製乳粉產品之製造、加工、調配、輸入及販售業者。
二、有關公告事項一之食品業者規模及實施日期如下:
(一)第一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
(二)第一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
(三)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十九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實施。
(四)第六款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七款及第十九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實施。
(五)第八款至第十四款、第十六款及第十七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實施。
(六)第八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七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實施。
(七)第十八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實施;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於新臺幣三千萬元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實施。
(八)第十八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實施。
(九)第十八款及第十九款之販售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實施。
三、有關公告事項一之食品業者,應於每月十日前至「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非追不可)」(http://ftracebook.fda.gov.tw),以電子方式申報前一個月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料,其實施日期及規模如下:
(一)第一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於新臺幣三千萬元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實施。
(二)第一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
(三)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實施;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於新臺幣三千萬元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實施。
(四)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至第十五款、第十八款及第十九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實施。
(五)第四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實施;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於新臺幣三千萬元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實施。
(六)第四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實施。
(七)第六款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實施。
(八)第八款至第十四款及第十六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實施。
(九)第十七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實施。
(十)第十七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實施。
(十一)第十八款及第十九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實施;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於新臺幣三千萬元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實施。
(十二)第十八款及第十九款之販售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實施。
四、有關公告事項一之食品業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使用電子發票,其實施日期如下:
(一)第一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於新臺幣三千萬元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實施。
(二)第一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三)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實施;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於新臺幣三千萬元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實施。
(四)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七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實施。
(五)第四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實施。
(六)第四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實施。
(七)第六款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實施。
(八)第八款至第十四款、第十六款及第十七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實施。
(九)第十八款及第十九款之製造、加工、調配、輸入及販售業者:符合公告事項二之規模及業務型態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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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9 廢止「衛生福利部受理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及「行政院衛生署受理基因改造之黃豆及玉米查驗登記審查費鑑別檢驗費收費表」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1915號
附件:

廢止「衛生福利部受理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及「行政院衛生署受理基因改造之黃豆及玉米查驗登記審查費鑑別檢驗費收費表」。
副本:本部法規會
部長 蔣丙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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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5 廢止「食品添加物業者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其單、 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應登錄之內容」,並自即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104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1114號

 廢止「食品添加物業者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其單、 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應登錄之內容」,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