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FIRDI法規科學服務平台
其他食安公告
首頁其他食安公告
熱門關鍵字:
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5-09-07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7重金屬檢查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7重金屬檢查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5-07-31 公告訂定「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2792號

主旨:公告訂定「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
公告事項:
一、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如下:
(一)食用油脂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二)肉類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三)乳品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市售包裝乳粉及調製乳粉除外)。
(四)水產品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五)餐盒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六)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七)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輸入業者。
(八)黃豆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九)小麥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玉米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一)麵粉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二)澱粉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三)食鹽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四)糖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五)茶葉之輸入業者。
(十六)包裝茶葉飲料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十七)黃豆製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八)嬰兒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輸入及販售業者。
(十九)市售包裝乳粉及調製乳粉產品之製造、加工、調配、輸入及販售業者。
二、有關公告事項一之食品業者規模及實施日期如下:
(一)第一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
(二)第一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
(三)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十九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實施。
(四)第六款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七款及第十九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實施。
(五)第八款至第十四款、第十六款及第十七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實施。
(六)第八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七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實施。
(七)第十八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實施;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於新臺幣三千萬元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實施。
(八)第十八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實施。
(九)第十八款及第十九款之販售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實施。
三、有關公告事項一之食品業者,應於每月十日前至「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非追不可)」(http://ftracebook.fda.gov.tw),以電子方式申報前一個月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料,其實施日期及規模如下:
(一)第一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於新臺幣三千萬元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實施。
(二)第一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
(三)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實施;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於新臺幣三千萬元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實施。
(四)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至第十五款、第十八款及第十九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實施。
(五)第四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實施;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於新臺幣三千萬元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實施。
(六)第四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實施。
(七)第六款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實施。
(八)第八款至第十四款及第十六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實施。
(九)第十七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實施。
(十)第十七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實施。
(十一)第十八款及第十九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實施;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於新臺幣三千萬元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實施。
(十二)第十八款及第十九款之販售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實施。
四、有關公告事項一之食品業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使用電子發票,其實施日期如下:
(一)第一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於新臺幣三千萬元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實施。
(二)第一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三)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實施;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於新臺幣三千萬元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實施。
(四)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七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實施。
(五)第四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實施。
(六)第四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實施。
(七)第六款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實施。
(八)第八款至第十四款、第十六款及第十七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實施。
(九)第十八款及第十九款之製造、加工、調配、輸入及販售業者:符合公告事項二之規模及業務型態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實施。
檔案下載
2015-06-29 廢止「衛生福利部受理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及「行政院衛生署受理基因改造之黃豆及玉米查驗登記審查費鑑別檢驗費收費表」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1915號
附件:

廢止「衛生福利部受理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及「行政院衛生署受理基因改造之黃豆及玉米查驗登記審查費鑑別檢驗費收費表」。
副本:本部法規會
部長 蔣丙煌
檔案下載
2015-06-25 廢止「食品添加物業者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其單、 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應登錄之內容」,並自即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104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1114號

 廢止「食品添加物業者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其單、 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應登錄之內容」,並自即日生效。

2015-06-24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三條附表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1022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三條附表二。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三條附表二
2015-05-29 公告修正「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1628號
附件: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各1份
主旨:公告修正「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
公告事項:
一、 修正「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如附件。
二、 「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
三、 「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依品項及對象分三階段生效:
(一)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
實施對象:食品販賣業者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實施品項:農產品型態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該等原料經過簡單之切割、研磨。
(二)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
1、實施對象:連鎖食品販賣業者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實施品項:豆漿、豆腐、豆花、豆乾、豆皮、大豆蛋白製得之素肉產品。
2、實施對象:食品販賣業者未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實施品項:農產品型態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該等原料經過簡單之切割、研磨。
(三)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實施對象:非連鎖食品販賣業者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實施品項:豆漿、豆腐、豆花、豆乾、豆皮、大豆蛋白製得之素肉產品。
2、實施對象:食品販賣業者未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實施品項:豆漿、豆腐、豆花、豆乾、豆皮、大豆蛋白製得之素肉產品。
四、 前點所稱連鎖業者係指公司或商業登記上使用相同之名義,或經由加 盟、授權等方式使用相同名義者。
2015-05-26 訂定「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1492號
附件:法規命令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1份
訂定「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附「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2015-04-28 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焦糖色素」,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焦糖色素」,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5-04-01 公告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生效。 發文日期:104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0559號

附件:輸入規定「508」新增貨品分類號列摘要表、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各1份

主旨:公告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 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公告修正之新增貨品分類號列摘要表如附件1、「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2。

二、輸入本部發布「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收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檢附本部核發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影本。
2015-02-25 公告訂定「食品業者對其輸入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保存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進口日期)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0226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訂定「食品業者對其輸入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保存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進口日期)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業者對其輸入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保存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
一、保存資料:
(一)產品資訊:包含產品中、英(外)文名稱;主副原料;食品添加物;儲運條件;報驗義務人名稱;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批號(或其他可代表產品產製批次之代號);輸入食品查驗機關核發之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許可通知編號。
(二)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輸入業者除應保存上述產品資訊外,另須保存轉殖品系(event)或其國際統一編碼(unique identifier)資訊。
(三)供應商資訊:包含出口廠商、製造(屠宰)廠商(公司名稱、地址、聯絡人、聯絡電話等)及代碼(出口國官方註冊或登錄之代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原料原產地(國)之產品,須留存原料原產地(國)資訊。
(四)輸入進口報單影本。

二、保存方式:以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等方式詳實記載保存,並自「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許可通知」之許可日期起保存五年。

三、保存者範圍: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輸入業者。

四、實施日期: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進口日期)施行。
檔案下載
2014-12-31 公告訂定「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附件),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即日起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103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4517號

附件: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

主旨:公告訂定「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附件),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輸入旨揭貨品分類號列表項下貨品,應依中華民國輸入規定「508」規定辦理。

2014-12-31 公告廢止「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301.90.40.00-7『蟲漆』等224項(附件)號列,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即日起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103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4518號
主旨:公告廢止「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301.90.40.00-7『蟲漆』等224項(附件)號列,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2014-12-30 公告104年度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審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第6項及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9條。
一、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種類及項目與委託期限詳述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
(二)所在地:10074 臺北市南昌路一段51巷1號11樓。
(三)執行業務種類、項目及範圍:辦理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之新案、書函換發、補發、展延、轉移、註銷與登記事項變更等業務委託審查,及辦理外銷食品添加物英文證明、加工衛生證明、檢驗報告、自由銷售證明等業務。
(四)委託期限:自104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止。
二、經委託審查之查驗登記申請案件辦理流程,請參考「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11條規定(詳如附件)。
2014-12-27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4558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2014-12-22 訂定「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3857號
附件: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各1份
主旨:訂定「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訂定「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如附件。
2014-10-31 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501.10.00.00-0「第0209或1503節除外之熟豬油」等71項及1905.90.10.00-3「盛裝藥物用之空囊」等6項(附件)號列,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3679號
附件:貨品分類號列表1份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501.10.00.00-0「第0209或1503節除外之熟豬油」等71項及1905.90.10.00-3「盛裝藥物用之空囊」等6項(附件)號列,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501.10.00.00-0「第0209或1503節除外之熟豬油」等71項及1905.90.10.00-3「盛裝藥物用之空囊」等6項(附件)號列,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輸入規定「F01」辦理。
2014-10-27 訂定「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2873號

主旨:訂定「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如下:
(一)食用油脂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二)肉類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三)乳品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四)水產品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五)餐盒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六)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七)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輸入業者。
(八)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九)標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樣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二、有關第一點食品業者之規模及實施日期如下:
(一)第一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理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
(二)第一款之之輸入業者:辦理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
(三)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理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實施。
(四)第六款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之輸入業者:辦理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實施。
(五)第八款至第九款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辦理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實施;辦理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實施。
三、一定規模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其依「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規定保存之紀錄,應於原料、半成品或成品進貨後三個工作天內完成上傳「供應商資訊」至「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非追不可)」(http://ftracebook.fda.gov.tw),並於產品出貨日後三個工作天內完成完整資訊之上傳:
(一)資本額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
(二)食用油脂之輸入業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
四、符合第三點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使用電子發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2014-10-16 訂定「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並自即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1884號
主旨:訂定「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
(一) 食品業者類別如下:
1、製造、加工業:食品製造、加工業、含塑膠類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製造、加工業。
2、餐飲業。
3、輸入業:食品輸入業、含塑膠類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輸入業。
4、販售業。
(二)食品業者規模及施行日期:
1、新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者,自公告日起實施。
2、已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惟已辦理工廠登記之食用油脂製造業、加工業,以及已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食用油脂輸入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
二、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輸入及販售業者,應依本部103年4月24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763號公告規定登錄。
三、自公告日起,受理食品業者之登錄。

副本:本部法規會

代理部長 林奏延
檔案下載
2014-09-26 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301.90.40.00-7『蟲漆』等224項(附件)號列,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生效。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2513號

公告日期:103年9月26日

主旨: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301.90.40.00-7『蟲漆』等224項(附件)號列,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 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輸入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301.90.40.00-7『蟲漆』等224項號列(附件)產品,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輸入規定「F01」辦理。

二、輸入本部發布『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收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檢附本部核發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影本。

三、輸入規定「508」項下,聲明屬「食品或食品原料」,非食品添加物產品者,通關代碼:「DHB0C000000003」。



2014-09-09 訂定「單方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許可證字號」,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1967號
附件:
主旨:訂定「單方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許可證字號」,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訂定「單方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許可證字號」。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