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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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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8-08-17 訂定「食品原料(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規格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原料(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規格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原料(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規格之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8-08-09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氫鈣」,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氫鈣」,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氫鈣」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8-07-24 預告訂定「食品中總配醣生物鹼之檢驗方法」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中總配醣生物鹼之檢驗方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中總配醣生物鹼之檢驗方法」草案內容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71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TFDAmethod@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8-06-22 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71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TFDAmethod@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8-03-29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MOHWV0040.05)」,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MOHWV0040.05)」,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MOHWV0040.05)」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11-16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凡例 」,並自即日生效 。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凡例 」,並自即日生效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凡例」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11-16 修正「食品中甲醛之檢驗方法(二) (MOHWA0004.03)」,並自即日生效 。 主旨:修正「食品中甲醛之檢驗方法(二) (MOHWA0004.03)」,並自即日生效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甲醛之檢驗方法(二) (MOHWA0004.03)」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11-13 修正「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耐熱溫度標示符合性試驗方法(MOHWU0023.02)」,並自即日生效 。 主旨:修正「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耐熱溫度標示符合性試驗方法(MOHWU0023.02)」,並自即日生效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耐熱溫度標示符合性試驗方法(MOHWU0023.02)」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11-13 訂定「飲料中咖啡因之檢驗方法(MOHWA0028.00)」,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飲料中咖啡因之檢驗方法(MOHWA0028.00)」,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飲料中咖啡因之檢驗方法(MOHWA0028.00)」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11-08 訂定「畜禽類可食性內臟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MOHWH0020.00)」,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畜禽類可食性內臟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MOHWH0020.00)」,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畜禽類可食性內臟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MOHWH0020.00)」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10-27 廢止「食品中甲基汞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甲基汞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甲基汞之檢驗方法 」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9-13 訂定「食鹽中碘酸根離子之檢驗方法(MOHWA0027.00)」,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鹽中碘酸根離子之檢驗方法(MOHWA0027.00)」,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鹽中碘酸根離子之檢驗方法(MOHWA0027.00)」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9-13 訂定「食鹽中碘離子之檢驗方法(MOHWA0026.00)」,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鹽中碘離子之檢驗方法(MOHWA0026.00)」,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鹽中碘離子之檢驗方法(MOHWA0026.00)」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9-06 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多重毒素之檢驗 (MOHWT0010.02)」,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生效 。 主旨: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多重毒素之檢驗 (MOHWT0010.02)」,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生效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多重毒素之檢驗 (MOHWT0010.02)」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9-06 訂定「食鹽中氟離子之檢驗方法(MOHWA0025.00)」,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鹽中氟離子之檢驗方法(MOHWA0025.00)」,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鹽中氟離子之檢驗方法(MOHWA0025.00)」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8-31 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MOHWP0055.03)」,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 主旨: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MOHWP0055.03)」,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MOHWP0055.03)」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8-31 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可利斯汀之檢驗(MOHWV0049.00)」,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可利斯汀之檢驗(MOHWV0049.00)」,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可利斯汀之檢驗(MOHWV0049.00)」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8-30 訂定「水產動物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MOHWH0019.00)」,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水產動物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MOHWH0019.00)」,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水產動物中無機砷之檢驗方法(MOHWH0019.00)」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8-30 訂定「食品中甲基汞檢驗方法(三) (MOHWH0018.00)」,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甲基汞檢驗方法(三) (MOHWH0018.00)」,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中甲基汞檢驗方法(三) (MOHWH0018.00)」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7-08-28 訂定「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失憶性貝毒軟骨藻酸之檢驗(MOHWT0018.00)」,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失憶性貝毒軟骨藻酸之檢驗(MOHWT0018.00)」,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失憶性貝毒軟骨藻酸之檢驗(MOHWT0018.00)」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