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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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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9-12-25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氯化鈣」,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氯化鈣」,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氯化鈣」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9-12-25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丙酸鈣」,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丙酸鈣」,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丙酸鈣」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9-12-25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結蘭膠」,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結蘭膠」,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結蘭膠」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9-12-25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蘋果酸(羥基丁二酸)」,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蘋果酸」,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蘋果酸(羥基丁二酸)」,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蘋果酸」,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蘋果酸(羥基丁二酸)」,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蘋果酸」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9-12-25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蘋果酸鈉」,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蘋果酸鈉」,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蘋果酸鈉」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9-10-08 預告訂定「水產品中揮發性鹽基態氮之檢驗方法」草案及「木薯製品中總氰酸之檢驗方法」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水產品中揮發性鹽基態氮之檢驗方法」草案及「木薯製品中總氰酸之檢驗方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水產品中揮發性鹽基態氮之檢驗方法」草案及「木薯製品中總氰酸之檢驗方法」草案內容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9-10-08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二)」,並自即日生效 。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二)」,並自即日生效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二)」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9-10-04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尼辛及托芬那酸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尼辛及托芬那酸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尼辛及托芬那酸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9-09-27 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聚麩胺酸鈉」,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聚麩胺酸鈉」,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聚麩胺酸鈉」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9-09-24 廢止「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重金屬檢驗方法-砷、鉛及鎘之檢驗」、「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及「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銅及鋅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重金屬檢驗方法-砷、鉛及鎘之檢驗」、「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及「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銅及鋅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重金屬檢驗方法-砷、鉛及鎘之檢驗」、「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及「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銅及鋅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9-09-18 訂定「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神經性貝類毒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神經性貝類毒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神經性貝類毒素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9-08-05 發布修正「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8月0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103606號

修正「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附修正「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七 條
2019-07-17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丙酸」、「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氯化鈣」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結蘭膠」等三篇檢驗方法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丙酸」、「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氯化鈣」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結蘭膠」等三篇檢驗方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丙酸」、「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氯化鈣」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結蘭膠」等三篇檢驗方法草案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9-06-28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丙酸鈉」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丙酸鈉」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丙酸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www.fda.gov.tw/TC/GovConsult.aspx)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9-05-13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異抗壞血酸鈉」,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異抗壞血酸鈉」,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異抗壞血酸鈉」
所屬法源:第 二十八 條
2019-05-13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苯甲酸鈉」,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苯甲酸鈉」,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苯甲酸鈉」
所屬法源:第 二十八 條
2019-05-09 修正「食品原料(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規格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原料(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規格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原料(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規格之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9-05-09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並自即日生效 。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並自即日生效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8-08-24 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氯乙烯塑膠類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 主旨: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氯乙烯塑膠類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聚氯乙烯塑膠類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8-08-17 訂定「食品原料(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規格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原料(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規格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原料(6S)-5-甲基四氫葉酸葡萄糖胺鹽規格之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