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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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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5-10-12 公告104年度「輔導辦理化工原料或食品添加物批發零售業商業登記之販售食品添加物業者遵行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計畫委託「台灣優良食品發展協會」辦理。 公告事項:
一、為確實掌握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強化該等業者之管理,本署針對已辦理「F107200化學原料批發業」、「F207200化學原料零售業」、「F121010食品添加物批發業」及「F221010食品添加物零售業」等商業登記項目,進行問卷調查及分析,並輔導販售食品添加物業者,完成食品添加物業者之登錄。
二、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電話及傳真詳述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台灣優良食品發展協會。
(二)所在地:10690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219號6樓。
(三)電話:02-27512777。
(四)傳真:02-27772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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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8 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並自即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3127號

附件: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修正規定1份
主旨: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
2015-09-17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玉米糖膠」,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玉米糖膠」,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5-09-17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鏈球菌素」,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酸鏈球菌素」,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5-09-07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7重金屬檢查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7重金屬檢查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5-06-29 廢止「衛生福利部受理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及「行政院衛生署受理基因改造之黃豆及玉米查驗登記審查費鑑別檢驗費收費表」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1915號
附件:

廢止「衛生福利部受理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及「行政院衛生署受理基因改造之黃豆及玉米查驗登記審查費鑑別檢驗費收費表」。
副本:本部法規會
部長 蔣丙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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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5 廢止「食品添加物業者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其單、 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應登錄之內容」,並自即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104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1114號

 廢止「食品添加物業者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其單、 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應登錄之內容」,並自即日生效。

2015-06-24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三條附表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1022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三條附表二。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三條附表二
2015-05-29 公告修正「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1628號
附件: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各1份
主旨:公告修正「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
公告事項:
一、 修正「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如附件。
二、 「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
三、 「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依品項及對象分三階段生效:
(一)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
實施對象:食品販賣業者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實施品項:農產品型態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該等原料經過簡單之切割、研磨。
(二)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
1、實施對象:連鎖食品販賣業者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實施品項:豆漿、豆腐、豆花、豆乾、豆皮、大豆蛋白製得之素肉產品。
2、實施對象:食品販賣業者未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實施品項:農產品型態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或該等原料經過簡單之切割、研磨。
(三)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實施對象:非連鎖食品販賣業者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實施品項:豆漿、豆腐、豆花、豆乾、豆皮、大豆蛋白製得之素肉產品。
2、實施對象:食品販賣業者未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實施品項:豆漿、豆腐、豆花、豆乾、豆皮、大豆蛋白製得之素肉產品。
四、 前點所稱連鎖業者係指公司或商業登記上使用相同之名義,或經由加 盟、授權等方式使用相同名義者。
2015-05-26 訂定「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1492號
附件:法規命令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1份
訂定「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附「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2015-04-28 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焦糖色素」,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焦糖色素」,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4-12-31 公告廢止「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301.90.40.00-7『蟲漆』等224項(附件)號列,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即日起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103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4518號
主旨:公告廢止「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301.90.40.00-7『蟲漆』等224項(附件)號列,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2014-12-30 公告104年度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審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第6項及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9條。
一、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種類及項目與委託期限詳述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
(二)所在地:10074 臺北市南昌路一段51巷1號11樓。
(三)執行業務種類、項目及範圍:辦理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之新案、書函換發、補發、展延、轉移、註銷與登記事項變更等業務委託審查,及辦理外銷食品添加物英文證明、加工衛生證明、檢驗報告、自由銷售證明等業務。
(四)委託期限:自104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止。
二、經委託審查之查驗登記申請案件辦理流程,請參考「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11條規定(詳如附件)。
2014-12-27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4558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2014-12-22 訂定「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3857號
附件: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各1份
主旨:訂定「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訂定「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如附件。
2014-09-09 訂定「單方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許可證字號」,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1967號
附件:
主旨:訂定「單方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許可證字號」,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訂定「單方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許可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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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9 廢止「增列食品添加物應標示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1968號
主旨:廢止「增列食品添加物應標示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廢止「增列食品添加物應標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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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0 訂定「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標示之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957號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標示之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得以「香料」標示之,如該成分屬天然香料者,得以「天然香料」標示之;但所含除香料成分外之其他原料,仍應標示其各別名稱。
2014-04-24 訂定「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收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辦理查驗登記」,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796號
附件:
主旨:訂定「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收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辦理查驗登記」,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收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辦理查驗登記」。
二、複方食品添加物係指將單方食品添加物與其他單方食品添加物或作為輔料之食品原料進行物理方式混合,製成具有「食品添加物」功能,非供直接食用之調製品,且其中使用之添加物僅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准用之食品添加物組成,其免辦理查驗登記,惟其使用之個別單方食品添加物品項及規格皆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
三、基於協助食品添加物業者對香料或複方食品添加物自主管理之需,本部仍受理自願性查驗登記之申請。該等申請案比照單方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之作業程序,業者需檢齊成分含量表、規格表及審查費向本部提出申請,經核定後發給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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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4 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其單、 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應登錄之內容」,並自即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784號
附件:如文
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其單、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應登錄之內容」,並自即日生效。
附「食品添加物業者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其單、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應登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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