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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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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20-04-23 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草案 發文日期:109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0710號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13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1587syj@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8-06-27 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2018-01-16 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3851號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
2018-01-09 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草案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3715號
附件:「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修正草案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草案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修正草案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之「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另開視窗))。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19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tzuyi@fda.gov.tw
2012-10-30 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之檢驗(二)」,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之檢驗(二)」,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1-04-07 公告廢止「食品中農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合成除蟲菊精芬化利之檢驗」等14篇檢驗方法 主旨:公告廢止「食品中農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合成除蟲菊精芬化利之檢驗」等14篇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0-04-06 公告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四)」 主旨:公告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四)」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