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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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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5-10-16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3515號令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5-04-27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孟寧素之檢驗」、「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林可黴素之檢驗」、「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紅黴素之檢驗」、「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泰黴素之檢驗」、「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新黴素之檢驗」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鏈黴素之檢驗」等六篇檢驗方法,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孟寧素之檢驗」、「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林可黴素之檢驗」、「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紅黴素之檢驗」、「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泰黴素之檢驗」、「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新黴素之檢驗」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鏈黴素之檢驗」等六篇檢驗方法,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4-12-10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4-08-12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二)」,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二)」,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4-07-01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氯黴素、甲磺氯黴素及氟甲磺氯黴素之檢驗」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氯黴素之檢驗(二)」二篇檢驗方法,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氯黴素、甲磺氯黴素及氟甲磺氯黴素之檢驗」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氯黴素之檢驗(二)」二篇檢驗方法,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4-06-06 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氯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氯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4-05-15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4-05-05 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3-12-26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21351918號令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3-12-10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3-11-14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21351217號令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3-10-25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3-09-30 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離子型抗球蟲藥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離子型抗球蟲藥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3-08-14 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Avermectin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Avermectin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3-08-14 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胺基醣苷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13-03-13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21300534號令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3-01-11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11304230號令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2-09-11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11302848號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2-06-19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二)」,並自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二)」,並自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2-06-14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