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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4-04-24 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763號
附件: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
二、適用對象:所有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輸入及販售業者。
三、施行日期:
(一)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
(二)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
四、自公告日起,受理製造、加工、輸入或販售食品添加物業者之登錄。
五、輸入食品添加物,其目的為自用,屬輸入食品添加物業者,如目的為販售,則兼具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身分;製造或加工單方食品添加物,其目的為自用,屬製造或加工食品添加物業者,如目的為販售,則兼具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身分;製造或加工複方食品添加物,其目的為自用,不屬製造或加工食品添加物業者,如目的為販售,則具食品添加物製造或加工及販售業者身分。
六、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包含食品添加物輸出業者。
七、食品添加物調配或改裝業者屬食品添加物製造或加工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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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3 廢止「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收載之單品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辦理查驗登記」,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797號
附件:
主旨:廢止「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收載之單品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辦理查驗登記」,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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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7 修正「食品添加物、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相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519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相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相關規定」
2013-11-25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之附表一、第三條之附表二及「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第五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21351259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之附表一、第三條之附表二及「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第五條。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之附表一、第三條之附表二及「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第五條
2013-10-25 公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抗壞血酸鈉、核黃素(維生素B2)、鹽酸吡哆辛(維生素B6)、葉酸、聚山梨醇酐脂肪酸酯六十、D-山梨醇、D-木糖醇、甘草素、D-甘露醇、糖精、糖精鈉鹽、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鈣、阿斯巴甜、甜菊醣苷、甘草萃、醋磺內酯鉀、甘草酸銨、麥芽糖醇、麥芽糖醇糖漿(氫化葡萄糖漿)、異麥芽酮糖醇(巴糖醇)、乳糖醇、索馬甜、赤藻糖醇、蔗糖素及紐甜等二十六品項 主旨:公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抗壞血酸鈉、核黃素(維生素B2)、鹽酸吡哆辛(維生素B6)、葉酸、聚山梨醇酐脂肪酸酯六十、D-山梨醇、D-木糖醇、甘草素、D-甘露醇、糖精、糖精鈉鹽、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鈣、阿斯巴甜、甜菊醣苷、甘草萃、醋磺內酯鉀、甘草酸銨、麥芽糖醇、麥芽糖醇糖漿(氫化葡萄糖漿)、異麥芽酮糖醇(巴糖醇)、乳糖醇、索馬甜、赤藻糖醇、蔗糖素及紐甜等二十六品項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3-10-03 發布修正「行政院衛生署受理食品(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法規命令之授權依據及機關名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21350728號令
2013-09-04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第(八)類營養添加劑、第(九)類著色劑、第(十)類香料、第(十一)類調味劑、第(十二)類粘稠劑(糊料)、第(十三)類結著劑、第(十四)類食品工業用化學藥品、第(十五)類溶劑、第(十六)類乳化劑、第(十七)類其他、附錄A及附錄B等二百八十四篇檢驗方法之授權法源,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第(八)類營養添加劑、第(九)類著色劑、第(十)類香料、第(十一)類調味劑、第(十二)類粘稠劑(糊料)、第(十三)類結著劑、第(十四)類食品工業用化學藥品、第(十五)類溶劑、第(十六)類乳化劑、第(十七)類其他、附錄A及附錄B等二百八十四篇檢驗方法之授權法源,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3-09-02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第(一)類防腐劑、第(二)類殺菌劑、第(三)類抗氧化劑、第(四)類漂白劑、第(五)類保色劑、第(六)類膨脹劑及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等一百四十二篇檢驗方法之授權法源,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第(一)類防腐劑、第(二)類殺菌劑、第(三)類抗氧化劑、第(四)類漂白劑、第(五)類保色劑、第(六)類膨脹劑及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等一百四十二篇檢驗方法之授權法源,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2-08-09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11302487號
附件:修正規定1份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2012-05-24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11301457號
附件:修正規定1份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2012-01-11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4164號
附件:修正規定1份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2011-12-14 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二甲基二碳酸酯」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二甲基二碳酸酯」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1-07-05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1966號
附件:修正規定1份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2011-06-07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山梨醇」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山梨醇」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1-05-30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1575號
附件:修正規定1份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2011-04-06 自100年4月15日起試辦輸入生鮮或冷藏蔬果申請輸入查驗時,填寫產地「州(省)別」資訊,並檢附檢疫證影本,或其他產地證明文件影本以供邊境查驗人員進行核對。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0803號
附件:
主旨:自100年4月15日起試辦輸入生鮮或冷藏蔬果申請輸入查驗時,填寫產地「州(省)別」資訊,並檢附檢疫證影本,或其他產地證明文件影本以供邊境查驗人員進行核對。
公告事項:
一、為落實產地源頭管理,針對輸入生鮮或冷藏蔬果試辦輸入報驗時,填寫「州(省)別」資訊之措施。並請填列於「製造廠代碼」之欄位,填列之州(省)別名應使用國際間通用之英文代碼。(請參考財政部關稅總局網站公布之「聯合國地方代碼」表)
二、輸入旨揭產品申請輸入食品查驗時,並請檢附檢疫證影本或其他產地證明文件以供邊境查驗人員參考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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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8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0333號
附件:修正規定1份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2011-01-31 本局「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彙編」於民國100年1月正式發行 本局「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彙編(第一版)」於民國100年1月正式發行,本彙編係集合前藥物食品檢驗局出版之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一至六輯,並參考國內外各式公定書、藥典以及廠商提供之檢驗方法增修過往缺漏,所收錄皆係本局現行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使用之檢驗方法。請有需要之業者、實驗室至本彙編展售處購買。
展售處:臺北:國家書店松江門市
地址:臺北市松江路209號1樓
電話:(02) 2518-0207
臺中:五楠圖書用品公司
地址:臺中市中山路6號
電話:(04) 2226-0330轉27
2010-12-27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4034號
附件:修正規定1份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2010-11-30 公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鏈黴菌素等三十六品項及其附錄A一般試驗法與附錄B試藥、試液等之檢驗方法」,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主旨:公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鏈黴菌素、矽酸鋁、亞鐵氰化鈉、偶氮二甲醯胺、交聯羧甲基纖維素鈉、聚乙烯吡咯烷酮、硬脂酸鈣、亞鐵氰化鉀、亞鐵氰化鈣、葡萄糖酸亞鐵、氧化鎂、硫酸錳、葡萄糖酸鎂、氫氧化鎂、合成玉米黃素、葉黃素、檸檬酸鈣、合成番茄紅素、三氧化二鐵、葉黃素、合成番茄紅素、葡萄糖酸鈉、索馬甜、赤藻糖醇、蔗糖素、紐甜、玉米糖膠、氫氧化鉀、三乙酸甘油脂、脂肪酸聚合甘油酯、交酯化蓖麻酸聚合甘油酯、蟲膠、單寧酸、皂樹皮萃取物、聚乙烯醇、合成矽酸鎂等三十六品項及其附錄A一般試驗法與附錄B試藥、試液等之檢驗方法」,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