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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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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2-05-17 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畜福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畜福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2012-05-17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畜福及其代謝物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畜福及其代謝物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2-04-20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Quinolone類多重殘留分析」等二篇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Quinolone類多重殘留分析」等二篇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2-03-23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11300684號
2011-12-27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1-12-26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海樂福精之檢驗」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羅苯嘧啶之檢驗」等二篇檢驗方法。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海樂福精之檢驗」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羅苯嘧啶之檢驗」等二篇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1-12-14 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生素及其代謝物多重殘留分析」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生素及其代謝物多重殘留分析」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1-11-07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1-11-07 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二)」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二)」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1-08-25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2285號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1-08-22 100TFDA-FS-117 100年度「評估訂定動物用藥殘留容許量」委託辦理計畫 100TFDA-FS-117 100年度「評估訂定動物用藥殘留容許量」委託辦理計畫
2011-04-13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0982號
附件:法規條文1份
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附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所屬法源:第 十五 條
2011-04-07 公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主旨:公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0-12-31 公告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β-內醯胺類抗生素之檢驗」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茶胺酸」,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主旨:公告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β-內醯胺類抗生素之檢驗」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茶胺酸」,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0-11-15 公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磺胺劑之檢驗」、「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著色劑溶出試驗檢驗方法」、「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之檢驗」、「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銅之檢驗」及「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砷之檢驗」等五篇檢驗方法。 主旨:公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磺胺劑之檢驗」、「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著色劑溶出試驗檢驗方法」、「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之檢驗」、「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銅之檢驗」及「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砷之檢驗」等五篇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0-09-08 公告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氯黴素、甲磺氯黴素及氟甲磺氯黴素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主旨:公告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氯黴素、甲磺氯黴素及氟甲磺氯黴素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2010-09-01 公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主旨:公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0-07-28 公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乃卡巴精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公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乃卡巴精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0-06-04 本署七十九年五月二日衛署食字第八六九六一○號公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卡巴得之檢驗」,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旨:本署七十九年五月二日衛署食字第八六九六一○號公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卡巴得之檢驗」,自即日停止適用。
依據: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
2010-03-24 公告修正 「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 主旨:公告修正 「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硝基呋喃代謝物之檢驗」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所屬法源:第 二十五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