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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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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2 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迷迭香萃取物」,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迷迭香萃取物」,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迷迭香萃取物」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3-05-02 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生菌數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生菌數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生菌數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3-04-27 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孔雀綠、結晶紫及其代謝物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孔雀綠、結晶紫及其代謝物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孔雀綠、結晶紫及其代謝物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3-04-27 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訂定「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二)」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3-04-21 預告修正「食品中戴奧辛/呋喃及多氯聯苯之檢驗方法」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戴奧辛/呋喃及多氯聯苯之檢驗方法」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中戴奧辛/呋喃及多氯聯苯之檢驗方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718(四)傳真:(02)26531256(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3-04-21 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亞喜芬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依速隆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亞喜芬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依速隆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亞喜芬之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草劑依速隆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3-04-20 預告訂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金屬合金類(與食品直接接觸面為金屬合金者)之檢驗」(草案)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金屬合金類(與食品直接接觸面為合成樹脂塗漆者)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金屬合金類(與食品直接接觸面為金屬合金者)之檢驗」(草案)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金屬合金類(與食品直接接觸面為合成樹脂塗漆者)之檢驗」(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金屬合金類(與食品直接接觸面為金屬合金者)之檢驗」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金屬合金類(與食品直接接觸面為合成樹脂塗漆者)之檢驗」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718(四)傳真:(02)26531256(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3-04-20 預告廢止「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金屬罐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金屬罐之檢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三、廢止理由:為強化金屬合金類材質之管理,衛生福利部於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一日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刪除金屬罐之材料分類,新增「金屬合金類-與食品直接接觸面為金屬合金者」及「金屬合金類-與食品直接接觸面為合成樹脂塗漆者」項目規定,配合該衛生標準已研擬「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金屬合金類(與食品直接接觸面為金屬合金者)之檢驗」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金屬合金類(與食品直接接觸面為合成樹脂塗漆者)之檢驗」兩篇檢驗方法,故辦理旨揭公告方法廢止事宜。四、「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金屬罐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718(四)傳真:(02)26531256(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3-04-20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苯並嘧唑氨基甲酸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苯並嘧唑氨基甲酸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苯並嘧唑氨基甲酸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3-03-16 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3-03-08 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脂酸銨」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脂酸銨」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脂酸銨」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718(四)傳真:(02)26531256(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3-02-09 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產氣莢膜桿菌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產氣莢膜桿菌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產氣莢膜桿菌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3-02-03 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5-甲基四氫葉酸鈣」,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5-甲基四氫葉酸鈣」,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5-甲基四氫葉酸鈣」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3-02-03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氫氧化鈉液」,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氫氧化鈉液」,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氫氧化鈉液」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3-01-31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孔雀綠及其代謝物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孔雀綠及其代謝物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孔雀綠及其代謝物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3-01-11 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β-內醯胺類抗生素多重殘留分析」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β-內醯胺類抗生素多重殘留分析」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β-內醯胺類抗生素多重殘留分析」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718(四)傳真:(02)26531256(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11-25 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鐵蛋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鐵蛋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乳鐵蛋白」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11-18 修正「食品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11-18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2-11-17 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苯並嘧唑氨基甲酸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苯並嘧唑氨基甲酸之檢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三、廢止理由:旨揭檢驗方法流程較為複雜且採用紫外光檢測器,已不合時宜。目前已有建議檢驗方法「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苯並嘧唑氨基甲酸之檢驗(二)」,該方法採用質譜檢測搭配QuEChERs前處理,可簡化流程並增加定量檢測之專一性及準確性,故辦理旨揭檢驗方法廢止事宜。四、「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氟苯並嘧唑氨基甲酸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718(四)傳真:(02)26531256(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