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FIRDI法規科學服務平台
其他食安公告
首頁其他食安公告
熱門關鍵字:
發文日期 標題 內容
2014-12-31 公告訂定「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附件),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即日起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103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4517號

附件: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

主旨:公告訂定「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附件),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輸入旨揭貨品分類號列表項下貨品,應依中華民國輸入規定「508」規定辦理。

2014-12-31 公告廢止「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301.90.40.00-7『蟲漆』等224項(附件)號列,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即日起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103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4518號
主旨:公告廢止「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301.90.40.00-7『蟲漆』等224項(附件)號列,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2014-12-30 公告104年度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審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第6項及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9條。
一、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種類及項目與委託期限詳述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
(二)所在地:10074 臺北市南昌路一段51巷1號11樓。
(三)執行業務種類、項目及範圍:辦理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之新案、書函換發、補發、展延、轉移、註銷與登記事項變更等業務委託審查,及辦理外銷食品添加物英文證明、加工衛生證明、檢驗報告、自由銷售證明等業務。
(四)委託期限:自104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止。
二、經委託審查之查驗登記申請案件辦理流程,請參考「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第11條規定(詳如附件)。
2014-12-27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4558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2014-12-22 訂定「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3857號
附件: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各1份
主旨:訂定「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訂定「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如附件。
2014-09-09 訂定「單方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許可證字號」,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1967號
附件:
主旨:訂定「單方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許可證字號」,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訂定「單方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許可證字號」。
檔案下載
2014-09-09 廢止「增列食品添加物應標示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1968號
主旨:廢止「增列食品添加物應標示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廢止「增列食品添加物應標示事項」。
檔案下載
2014-05-20 訂定「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標示之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957號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標示之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得以「香料」標示之,如該成分屬天然香料者,得以「天然香料」標示之;但所含除香料成分外之其他原料,仍應標示其各別名稱。
2014-04-24 訂定「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收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辦理查驗登記」,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796號
附件:
主旨:訂定「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收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辦理查驗登記」,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收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辦理查驗登記」。
二、複方食品添加物係指將單方食品添加物與其他單方食品添加物或作為輔料之食品原料進行物理方式混合,製成具有「食品添加物」功能,非供直接食用之調製品,且其中使用之添加物僅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准用之食品添加物組成,其免辦理查驗登記,惟其使用之個別單方食品添加物品項及規格皆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
三、基於協助食品添加物業者對香料或複方食品添加物自主管理之需,本部仍受理自願性查驗登記之申請。該等申請案比照單方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之作業程序,業者需檢齊成分含量表、規格表及審查費向本部提出申請,經核定後發給許可文件。
檔案下載
2014-04-24 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其單、 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應登錄之內容」,並自即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784號
附件:如文
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其單、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應登錄之內容」,並自即日生效。
附「食品添加物業者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其單、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應登錄之內容」
檔案下載
2014-04-24 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763號
附件: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
二、適用對象:所有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輸入及販售業者。
三、施行日期:
(一)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
(二)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
四、自公告日起,受理製造、加工、輸入或販售食品添加物業者之登錄。
五、輸入食品添加物,其目的為自用,屬輸入食品添加物業者,如目的為販售,則兼具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身分;製造或加工單方食品添加物,其目的為自用,屬製造或加工食品添加物業者,如目的為販售,則兼具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身分;製造或加工複方食品添加物,其目的為自用,不屬製造或加工食品添加物業者,如目的為販售,則具食品添加物製造或加工及販售業者身分。
六、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包含食品添加物輸出業者。
七、食品添加物調配或改裝業者屬食品添加物製造或加工業者。
檔案下載
2014-04-23 廢止「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收載之單品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辦理查驗登記」,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797號
附件:
主旨:廢止「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收載之單品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辦理查驗登記」,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檔案下載
2014-03-27 修正「食品添加物、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相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519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相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相關規定」
2013-11-25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之附表一、第三條之附表二及「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第五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21351259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之附表一、第三條之附表二及「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第五條。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之附表一、第三條之附表二及「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第五條
2013-10-25 公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抗壞血酸鈉、核黃素(維生素B2)、鹽酸吡哆辛(維生素B6)、葉酸、聚山梨醇酐脂肪酸酯六十、D-山梨醇、D-木糖醇、甘草素、D-甘露醇、糖精、糖精鈉鹽、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鈣、阿斯巴甜、甜菊醣苷、甘草萃、醋磺內酯鉀、甘草酸銨、麥芽糖醇、麥芽糖醇糖漿(氫化葡萄糖漿)、異麥芽酮糖醇(巴糖醇)、乳糖醇、索馬甜、赤藻糖醇、蔗糖素及紐甜等二十六品項 主旨:公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抗壞血酸鈉、核黃素(維生素B2)、鹽酸吡哆辛(維生素B6)、葉酸、聚山梨醇酐脂肪酸酯六十、D-山梨醇、D-木糖醇、甘草素、D-甘露醇、糖精、糖精鈉鹽、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鈣、阿斯巴甜、甜菊醣苷、甘草萃、醋磺內酯鉀、甘草酸銨、麥芽糖醇、麥芽糖醇糖漿(氫化葡萄糖漿)、異麥芽酮糖醇(巴糖醇)、乳糖醇、索馬甜、赤藻糖醇、蔗糖素及紐甜等二十六品項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3-10-03 發布修正「行政院衛生署受理食品(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法規命令之授權依據及機關名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21350728號令
2013-09-04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第(八)類營養添加劑、第(九)類著色劑、第(十)類香料、第(十一)類調味劑、第(十二)類粘稠劑(糊料)、第(十三)類結著劑、第(十四)類食品工業用化學藥品、第(十五)類溶劑、第(十六)類乳化劑、第(十七)類其他、附錄A及附錄B等二百八十四篇檢驗方法之授權法源,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第(八)類營養添加劑、第(九)類著色劑、第(十)類香料、第(十一)類調味劑、第(十二)類粘稠劑(糊料)、第(十三)類結著劑、第(十四)類食品工業用化學藥品、第(十五)類溶劑、第(十六)類乳化劑、第(十七)類其他、附錄A及附錄B等二百八十四篇檢驗方法之授權法源,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3-09-02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第(一)類防腐劑、第(二)類殺菌劑、第(三)類抗氧化劑、第(四)類漂白劑、第(五)類保色劑、第(六)類膨脹劑及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等一百四十二篇檢驗方法之授權法源,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第(一)類防腐劑、第(二)類殺菌劑、第(三)類抗氧化劑、第(四)類漂白劑、第(五)類保色劑、第(六)類膨脹劑及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等一百四十二篇檢驗方法之授權法源,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2-08-09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11302487號
附件:修正規定1份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2012-05-24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11301457號
附件:修正規定1份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