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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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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03 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3924.10.00.20-1「塑膠類重複性使用之微波用餐盒、保鮮盒及環保水杯」及3924.90.00.30-2「塑膠類重複性使用運動水壺」2項稅則號列,列屬應辦理輸入查驗之產品,輸入規定為「F0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3924.10.00.20-1「塑膠類重複性使用之微波用餐盒、保鮮盒及環保水杯」及3924.90.00.30-2「塑膠類重複性使用運動水壺」2項稅則號列,列屬應辦理輸入查驗之產品,輸入規定為「F0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3924.10.00.20-1「塑膠類重複性使用之微波用餐盒、保鮮盒及環保水杯」及3924.90.00.30-2「塑膠類重複性使用運動水壺」2項稅則號列項下產品應辦理輸入查驗,其輸入規定為「F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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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1 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2102.10.00.12-7「紅麴」及2102.10.00.11-8「白麴、酒母」其輸入規定為F02,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生效。 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2102.10.00.12-7「紅麴」及2102.10.00.11-8「白麴、酒母」,如屬食品應辦理輸入食品查驗。
2012-03-01 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2008.99.91.30-4「其他方式調製或保藏之薑」等3項貨品(如附件),應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生效。 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
一、CCC 2008.99.91.30-4「其他方式調製或保藏之薑」應辦理輸入食品查驗,其輸入規定為F01。
二、CCC 1211.90.91.91-4「其他新鮮藥用植物及植物之一部份(包括種子及果實),不論是否已切割壓碎」及CCC 1211.90.91.92-3「其他乾燥藥用植物及植物之一部份(包括種子及果實),不論是否已切割壓碎或製粉」等2項貨品,如屬食品應辦理輸入食品查驗,其輸入規定為F02。
2011-12-27 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3824.90.99.60-8「口香糖膠(含糖、其他甜味料或香料者除外)Chewing gum base (excluding containing added sugar or other sweetening matter or flavoured)」,列屬應辦理輸入查驗之食品,輸入規定為「F01」,並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生效。 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3824.90.99.60-8「口香糖膠(含糖、其他甜味料或香料者除外)Chewing gum base (excluding containing added sugar or other sweetening matter or flavoured)」,列屬應辦理輸入查驗之食品,輸入規定為「F01」,並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生效。
2011-09-21 公告輸入規定511項下食品,輸入供自用、商業樣品、研發測試用物品,每種產品總不超過一千二百粒者,由海關逕予放行之通關代碼:DHI00000000001 主旨:公告輸入規定511項下食品,輸入供自用、商業樣品、研發測試用物品,每種產品總不超過一千二百粒者,由海關逕予放行之通關代碼:DHI00000000001。
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
一、凡以本公告方式輸入之食品,不得供銷售用途,且經查明用途、數量及貨名與聲明條件不符者,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論處。
二、本公告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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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1 公告輸入規定F02中非屬食品無需查驗放行文件之商品,逕由海關予以放行之通關代碼:DH999999999999 主旨:公告輸入規定F02中非屬食品無需查驗放行文件之商品,逕由海關予以放行之通關代碼:DH999999999999。
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二條。
公告事項:
一、本署96年7月26日衛署食字第0960405388號公告自即日起廢止。
二、進口屬輸入規定F02之產品,但非屬食品者,應以公告之代碼註明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中。
三、凡以本公告方式輸入之產品,經查明移作食品用途者,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論處。
四、我國未開放輸入之國家及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所生產供食用牛隻、羊隻之屠肉、組織、器官、衍生物或含前揭物品者(如附件一計八十四項;附件二計三十八項)不適用本公告通關代碼。
五、本公告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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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1 公告修正輸入規定F01及F02項下商品,符合免驗規定之通關代碼 主旨:公告修正輸入規定F01及F02項下商品,符合免驗規定之通關代碼。
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
一、本署96年7月26日衛署食字第0960405389號公告,自即日起廢止。
二、進口食品及相關產品之用途、金額或數量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進口時,填報下揭通關代碼,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中,聲明符合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四條免驗之規定。
(一)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為自用而輸入者,代碼:DH000000000001。
(二)輸入食品或相關產品(大閘蟹及其產品除外)供自用、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者,代碼:DH000000000002。
(三)輸入食品或相關產品符合關稅法第五十二條原貨復運出口免徵關稅者,代碼:DH000000000003;自進口後若變更用途須補繳關稅時,應補查驗放行文件,始得變更用途。
(四)我國籍漁船捕獲之漁獲物,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認定為國產漁貨者,代碼:DH000000000004。
(五)輸入磁製餐具或廚具供自用、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同規格數量未逾四件者,或價值超過一千美元且數量為一件者,代碼:DH000000000005。
三、凡以前揭通關關代碼方式輸入之食品及相關產品,經查明用途、數量及貨品與聲明條件不符者,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及相關規定論處。
四、我國未開放輸入之國家及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所生產供食用牛隻、羊隻之屠肉、組織、器官、衛生物或含前揭物品者(如附件一計八十四項;附件二計三十八項),不適用本公告通關代碼(DH000000000001、DH000000000002、DH000000000003)。
五、本公告除通關代碼DH000000000005自一百年十月十五日生效外,其餘通關代碼均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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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5 公告增列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3203.00.11.00-6「臙脂紅」、3203.00.19.00-8「其他動物性著色料」、3203.00.29.00-6「其他植物性著色料」及3203.00.30.00-3「本章註三所述之以植物性動物性混合著色料為基料之調製品」輸入規定為「F02」,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主旨:公告增列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3203.00.11.00-6「臙脂紅」、3203.00.19.00-8「其他動物性著色料」、3203.00.29.00-6「其他植物性著色料」及3203.00.30.00-3「本章註三所述之以植物性動物性混合著色料為基料之調製品」輸入規定為「F02」,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3203.00.11.00-6「臙脂紅」、3203.00.19.00-8「其他動物性著色料」、3203.00.29.00-6「其他植物性著色料」及3203.00.30.00-3「本章註三所述之以植物性動物性混合著色料為基料之調製品」項下產品如屬食品或含有食品應辦理輸入食品查驗,其輸入規定為「F02」,如公告附表。
2011-06-15 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302.19.90.00-3「其他植物汁液及萃取物(萃取含油樹脂除外)」輸入規定為「F0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1926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302.19.90.00-3「其他植物汁液及萃取物(萃取含油樹脂除外)」輸入規定為「F0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生效。
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302.19.90.00-3「其他植物汁液及萃取物(萃取含油樹脂除外)」項下產品應辦理輸入食品查驗,其輸入規定為「F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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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07 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515.11.00.00-3「粗製亞麻仁油」項下新增輸入規定「F02」,並自中華民國100年7月3日生效。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515.11.00.00-3「粗製亞麻仁油」項下新增輸入規定「F02」,並自中華民國100年7月3日生效。

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515.11.00.00-3「粗製亞麻仁油」項下商品,如屬食品或含有食品,應向本署食品 藥物管理局辦理輸入食品查驗,其輸入規定為「F02」。
二、輸入散裝或一五○公斤以上桶裝之旨揭商品如屬食品,若為生效日前起運者,報驗時得免附衛署食字第0970401112號令要求檢附之證明文件(詳見附件)。
2011-04-06 自100年4月15日起試辦輸入生鮮或冷藏蔬果申請輸入查驗時,填寫產地「州(省)別」資訊,並檢附檢疫證影本,或其他產地證明文件影本以供邊境查驗人員進行核對。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0803號
附件:
主旨:自100年4月15日起試辦輸入生鮮或冷藏蔬果申請輸入查驗時,填寫產地「州(省)別」資訊,並檢附檢疫證影本,或其他產地證明文件影本以供邊境查驗人員進行核對。
公告事項:
一、為落實產地源頭管理,針對輸入生鮮或冷藏蔬果試辦輸入報驗時,填寫「州(省)別」資訊之措施。並請填列於「製造廠代碼」之欄位,填列之州(省)別名應使用國際間通用之英文代碼。(請參考財政部關稅總局網站公布之「聯合國地方代碼」表)
二、輸入旨揭產品申請輸入食品查驗時,並請檢附檢疫證影本或其他產地證明文件以供邊境查驗人員參考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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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6 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211.90.91.61-0「薄荷,新鮮或乾燥」及1211.90.91.62-9「芡實,新鮮或乾燥」2項及修訂稅則號列輸入規定為「F0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0368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211.90.91.61-0「薄荷,新鮮或乾燥」及1211.90.91.62-9「芡實,新鮮或乾燥」2項及修訂稅則號列輸入規定為「F0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生效。
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1211.90.91.61-0「薄荷,新鮮或乾燥」及1211.90.91.62-9「芡實,新鮮或乾燥」2項稅則號列項下產品應辦理輸入食品查驗,其輸入規定為「F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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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8 公告修正輸入規定F01與F02說明欄內容,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旨:公告修正輸入規定F01與F02說明欄內容,並自即日起生效。
公告事項:
一、修正輸入規定F01:輸入商品應依照行政院衛生署發布「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規定,向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註:相關規定應洽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二、修正輸入規定F02:本項下商品如屬食品或含有食品,應依照行政院衛生署發布「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規定,向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註:相關規定應洽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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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04 公告0302.69.99.50-4「生鮮或冷藏石斑魚」等8項稅則號列,列屬應辦理輸入查驗之食品,輸入規定為F01,並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3866 號
附件:輸出入貨品分類表修訂項目表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0302.69.99.50-4「生鮮或冷藏石斑魚」等8項稅則號列(如附件),列屬應辦理輸入查驗之食品,輸入規定為F01,並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依據:輸入食品查驗辦法第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0302.69.99.50-4「生鮮或冷藏石斑魚」等8項稅則號列(如附件)項下產品應辦理食品查驗,其輸入規定為F01。
2010-09-28 公告修正輸入規定「F」字頭代碼、「F01」與「F02」之內容,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修正F字頭代號:輸入商品應依照行政院衛生署發布「輸入食品查驗辦法」規定,向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二、修正輸入規定F01:輸入商品應依照行政院衛生署發布「輸入食品查驗辦法」規定,向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註:相關規定應洽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三、修正輸入規定F02:本項下商品如屬食品,應依照行政院衛生署發布「輸入食品查驗辦法」規定,向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註:相關規定應洽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2010-03-01 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0206.10.90.91-1食用牛胰臟及子宮,生鮮或冷藏等13項貨品之專屬號列(如附件)列屬應辦理輸入查驗之食品,輸入規定為F01,並自本(99)年1月29日生效 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0206.10.90.91-1食用牛胰臟及子宮,生鮮或冷藏等13項貨品之專屬號列(如附件)列屬應辦理輸入查驗之食品,輸入規定為F01,並自本(99)年1月29日生效
2010-02-22 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2304.00.10.90-8「其他豆渣餅」等5項貨品(如附件)列屬應辦理輸入查驗之食品,輸入規定為F01,並自99年3月1日生效。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0991300118號
附件:5項產品號列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2304.00.10.90-8「其他豆渣餅」等5項貨品(如附件)列屬應辦理輸入查驗之食品,輸入規定為F01,並自99年3月1日生效。
依據:輸入食品查驗辦法第二條第三款。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2304.00.10.90-8「其他豆渣餅」等5項商品(如附件)項下產品應辦理食品查驗,其輸入規定為F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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