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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7 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3517號
附件: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

主旨: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說明:「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中,刪除貨品分類號列1501.20.00.00-8及其輸入規定F02。
2014-09-26 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301.90.40.00-7『蟲漆』等224項(附件)號列,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生效。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2513號

公告日期:103年9月26日

主旨: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301.90.40.00-7『蟲漆』等224項(附件)號列,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 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輸入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301.90.40.00-7『蟲漆』等224項號列(附件)產品,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輸入規定「F01」辦理。

二、輸入本部發布『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收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檢附本部核發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影本。

三、輸入規定「508」項下,聲明屬「食品或食品原料」,非食品添加物產品者,通關代碼:「DHB0C000000003」。



2014-09-24 公告「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2603號

附件: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2014-09-09 訂定「單方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許可證字號」,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1967號
附件:
主旨:訂定「單方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許可證字號」,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
公告事項:訂定「單方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許可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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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9 廢止「增列食品添加物應標示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1968號
主旨:廢止「增列食品添加物應標示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廢止「增列食品添加物應標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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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2 公告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2493號

附件:號列表1份

主旨:公告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前行政院衛生署100年9月22日署授食字第1001301760號公告及101年1月18日署授食字第1000086180號公告,將於本公告內容生效實施時停止適用。

二、輸入規定F01及F02項下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免申請輸入查驗,並於輸入時,填報下揭通關代碼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中,並聲明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免申請查驗之規定。

(一)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為自用而輸入者,代碼:DH000000000001。

(二)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供個人自用,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者,代碼:DH000000000002。

(三)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關稅法第五十二條原貨復運出口免徵關稅者,代碼:DH000000000003;自進口後若變更用途須補繳關稅時,應補查驗放行文件,始得變更用途。

(四)輸入瓷製餐具或廚具供自用,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同規格數量未逾四件者,或價值超過一千美元且數量為一件者,代碼:DH000000000005。

(五)食品添加物及香料不適用本公告通關代碼DH000000000002。

(六)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所生產供食用牛隻、羊隻之屠肉、組織、器官、衍生物或含前揭物品者(如附表一計90項;附表二計38項)不適用本公告通關代碼DH000000000001、DH000000000002、DH000000000003。
2014-06-24 公告訂定「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301.90.40.00-7『蟲漆』等224項(附件)號列,如屬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 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1390號
附件:貨品分類號列表1份
主旨:公告訂定「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301.90.40.00-7『蟲漆』等224項(附件)號列,如屬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 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公告事項:輸入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301.90.40.00-7『蟲漆』等224項號列(附件)產品,如供食品用途者,應依輸入規定「F01」辦理。其中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3203.00.19.00-8「其他動物性著色料」、3203.00.29.00-6「其他植物性著色料」、3501.10.00.00-6「酪蛋白」、3501.90.12.00-5「酪蛋白酸鹽(酯)」、3504.00.19.00-4「其他蛋白質及其衍生物」及3505.10.20.00-8「醚化及酯化澱粉」等6項號列產品,刪除輸入規定「F02」。

2014-05-20 訂定「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標示之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957號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標示之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得以「香料」標示之,如該成分屬天然香料者,得以「天然香料」標示之;但所含除香料成分外之其他原料,仍應標示其各別名稱。
2014-04-24 訂定「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收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辦理查驗登記」,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796號
附件:
主旨:訂定「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收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辦理查驗登記」,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收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辦理查驗登記」。
二、複方食品添加物係指將單方食品添加物與其他單方食品添加物或作為輔料之食品原料進行物理方式混合,製成具有「食品添加物」功能,非供直接食用之調製品,且其中使用之添加物僅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准用之食品添加物組成,其免辦理查驗登記,惟其使用之個別單方食品添加物品項及規格皆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
三、基於協助食品添加物業者對香料或複方食品添加物自主管理之需,本部仍受理自願性查驗登記之申請。該等申請案比照單方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之作業程序,業者需檢齊成分含量表、規格表及審查費向本部提出申請,經核定後發給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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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4 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其單、 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應登錄之內容」,並自即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784號
附件:如文
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其單、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應登錄之內容」,並自即日生效。
附「食品添加物業者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其單、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應登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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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4 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763號
附件: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
二、適用對象:所有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輸入及販售業者。
三、施行日期:
(一)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
(二)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
四、自公告日起,受理製造、加工、輸入或販售食品添加物業者之登錄。
五、輸入食品添加物,其目的為自用,屬輸入食品添加物業者,如目的為販售,則兼具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身分;製造或加工單方食品添加物,其目的為自用,屬製造或加工食品添加物業者,如目的為販售,則兼具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身分;製造或加工複方食品添加物,其目的為自用,不屬製造或加工食品添加物業者,如目的為販售,則具食品添加物製造或加工及販售業者身分。
六、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包含食品添加物輸出業者。
七、食品添加物調配或改裝業者屬食品添加物製造或加工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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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3 廢止「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收載之單品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辦理查驗登記」,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797號
附件:
主旨:廢止「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收載之單品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辦理查驗登記」,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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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7 修正「食品添加物、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相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519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相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相關規定」
2014-02-27 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0206.10.90.12-7「食用牛唇,生鮮或冷藏」等11項(如附件)訂定輸入規定為「F0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506號

附件:號列表1份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0206.10.90.12-7「食用牛唇,生鮮或冷藏」等11項(如附件)訂定輸入規定為「F0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貨品分類號列0206.10.90.12-7「食用牛唇,生鮮或冷藏」等11項號列項下產品輸入時,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其輸入規定為「F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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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4 檢送『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0201101000-3「特殊品級屠體及半片屠體牛肉,生鮮或冷藏」等1864 項(附件1、2),輸入規定為「F01」及「F02」』依據及公告事項二、三勘誤表1份。 檢送『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0201101000-3「特殊品級屠體及半片屠體牛肉,生鮮或冷藏」等1864 項(附件1、2),輸入規定為「F01」及「F02」』依據及公告事項二、三勘誤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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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2 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0201101000-3「特殊品級屠體及半片屠體牛肉,生鮮或冷藏」等1864 項(附件1、2),輸入規定為「F01」及「F02」,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0201101000-3「特殊品級屠體及半片屠體牛肉,生鮮或冷藏」等1864 項(附件1、2),輸入規定為「F01」及「F02」,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0201101000-3「特殊品級屠體及半片屠體牛肉,生鮮或冷藏」等1864 項(附件1、2),輸入規定為「F01」及「F02」。

二、 「F01」輸入規定係指輸入商品應依照「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三、「F02」輸入規定係指本項下商品如屬食品或含有食品,應依照「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2014-02-12 訂定「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 訂定「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
2013-11-25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之附表一、第三條之附表二及「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第五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21351259號

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之附表一、第三條之附表二及「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第五條。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之附表一、第三條之附表二及「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第五條
2013-10-25 公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抗壞血酸鈉、核黃素(維生素B2)、鹽酸吡哆辛(維生素B6)、葉酸、聚山梨醇酐脂肪酸酯六十、D-山梨醇、D-木糖醇、甘草素、D-甘露醇、糖精、糖精鈉鹽、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鈣、阿斯巴甜、甜菊醣苷、甘草萃、醋磺內酯鉀、甘草酸銨、麥芽糖醇、麥芽糖醇糖漿(氫化葡萄糖漿)、異麥芽酮糖醇(巴糖醇)、乳糖醇、索馬甜、赤藻糖醇、蔗糖素及紐甜等二十六品項 主旨:公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抗壞血酸鈉、核黃素(維生素B2)、鹽酸吡哆辛(維生素B6)、葉酸、聚山梨醇酐脂肪酸酯六十、D-山梨醇、D-木糖醇、甘草素、D-甘露醇、糖精、糖精鈉鹽、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鈣、阿斯巴甜、甜菊醣苷、甘草萃、醋磺內酯鉀、甘草酸銨、麥芽糖醇、麥芽糖醇糖漿(氫化葡萄糖漿)、異麥芽酮糖醇(巴糖醇)、乳糖醇、索馬甜、赤藻糖醇、蔗糖素及紐甜等二十六品項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2013-10-03 發布修正「行政院衛生署受理食品(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法規命令之授權依據及機關名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21350728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