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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1 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吡啶甲酸鉻」,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吡啶甲酸鉻」,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吡啶甲酸鉻」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1-11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皂樹皮萃取物」,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皂樹皮萃取物」,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皂樹皮萃取物」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1-05 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橘黴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橘黴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橘黴素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1-05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一般試驗法」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一般試驗法」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一般試驗法」第八點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1-05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多磷酸鈉」,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多磷酸鈉」,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多磷酸鈉」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1-04 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金雀異黃酮」,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金雀異黃酮」,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金雀異黃酮」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1-04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己二烯酸鉀」,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己二烯酸鉀」,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己二烯酸鉀」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0-28 廢止「食品中多氯聯苯之檢驗方法(一)」,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多氯聯苯之檢驗方法(一)」,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多氯聯苯之檢驗方法(一)」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0-27 修正「水產品中揮發性鹽基態氮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水產品中揮發性鹽基態氮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水產品中揮發性鹽基態氮之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0-27 修正「食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方法-丙酸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方法-丙酸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方法-丙酸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0-27 修正「食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方法-羊成分之定性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方法-羊成分之定性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方法-羊成分之定性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0-26 訂定「食鹽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鹽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鹽中重金屬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0-26 廢止「食鹽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食鹽中重金屬檢驗方法-砷之檢驗」及「食鹽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銅、鉛及鎘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鹽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食鹽中重金屬檢驗方法-砷之檢驗」及「食鹽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銅、鉛及鎘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鹽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食鹽中重金屬檢驗方法-砷之檢驗」及「食鹽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銅、鉛及鎘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0-20 修正「嬰兒穀物類輔助食品中黃麴毒素B1之檢驗方法」,名稱並修正為「嬰幼兒食品中黃麴毒素B1之檢驗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嬰兒穀物類輔助食品中黃麴毒素B1之檢驗方法」,名稱並修正為「嬰幼兒食品中黃麴毒素B1之檢驗方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嬰兒穀物類輔助食品中黃麴毒素B1之檢驗方法」,名稱並修正為「嬰幼兒食品中黃麴毒素B1之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0-20 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赭麴毒素A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赭麴毒素A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赭麴毒素A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0-07 預告修正「食品用洗潔劑中壬基苯酚及壬基苯酚聚乙氧基醇類之檢驗方法」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用洗潔劑中壬基苯酚及壬基苯酚聚乙氧基醇類之檢驗方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用洗潔劑中壬基苯酚及壬基苯酚聚乙氧基醇類之檢驗方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0-07 預告訂定「嬰幼兒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嬰幼兒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嬰幼兒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0-07 預告修正「飲料中磷酸之檢驗方法」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飲料中磷酸之檢驗方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飲料中磷酸之檢驗方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0-07 預告修正「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河豚毒素之檢驗(二)」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河豚毒素之檢驗(二)」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河豚毒素之檢驗(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0-06 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乳品中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乳品中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乳品中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