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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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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6 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大腸桿菌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大腸桿菌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大腸桿菌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10-06 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四環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9-29 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刺槐豆膠」草案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關華豆膠」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刺槐豆膠」草案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關華豆膠」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旨揭草案預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四、「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刺槐豆膠」草案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關華豆膠」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9-28 預告廢止「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之檢驗」。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廢止理由:因應「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已修訂「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之檢驗(二)」,該方法之適用範圍及定量極限可符合衛生法規需求,並可取代旨揭檢驗方法,故辦理方法廢止。
四、「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9-24 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二氧化碳」,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二氧化碳」,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二氧化碳」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9-17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β-內醯胺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β-內醯胺類抗生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β-內醯胺類抗生素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9-17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青黴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青黴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青黴素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9-13 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卡巴得及其代謝物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卡巴得及其代謝物之檢驗」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卡巴得及其代謝物之檢驗」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9-13 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賽滅淨之檢驗」。 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賽滅淨之檢驗」。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三、廢止理由:旨揭檢驗方法老舊繁瑣耗時,已不合時宜,且目前有「禽畜產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二.四地、克美素、賽滅淨及芬佈賜之檢驗」,該方法以高效液相層析串聯質譜儀進行分析,簡化前處理流程並可提高檢測感度,故辦理廢止事宜。
四、「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賽滅淨之檢驗」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9-13 預告訂定「罐頭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之檢驗」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罐頭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之檢驗」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三、「罐頭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之檢驗」草案內容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718
(四)傳真:(02)26531256
(五)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六)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9-10 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之檢驗方法-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及其乙醯衍生物之檢驗」,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之檢驗(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之檢驗方法-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及其乙醯衍生物之檢驗」,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之檢驗(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之檢驗方法-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及其乙醯衍生物之檢驗」,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之檢驗(二)」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9-03 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玉米赤黴毒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玉米赤黴毒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玉米赤黴毒素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9-03 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棒麴毒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棒麴毒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棒麴毒素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9-03 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玉米及其製品中伏馬毒素B1和B2之檢驗」,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伏馬毒素B1及伏馬毒素B2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玉米及其製品中伏馬毒素B1和B2之檢驗」,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伏馬毒素B1及伏馬毒素B2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玉米及其製品中伏馬毒素B1和B2之檢驗」,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伏馬毒素B1及伏馬毒素B2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8-26 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番茄紅素(來自Blakeslea trispora)」,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番茄紅素(來自Blakeslea trispora)」,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番茄紅素(來自Blakeslea trispora)」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8-26 廢止「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及「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砷、鉛及銅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及「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砷、鉛及銅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汞之檢驗」及「食用油脂中重金屬檢驗方法-砷、鉛及銅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8-26 訂定「食用油脂及奶油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食用油脂及奶油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食用油脂及奶油中重金屬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8-26 訂定「水產動物類、禽畜產品類及蜂蜜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水產動物類、禽畜產品類及蜂蜜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水產動物類、禽畜產品類及蜂蜜中重金屬檢驗方法」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8-26 廢止「水產動物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及「畜禽類可食性內臟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水產動物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及「畜禽類可食性內臟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水產動物類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及「畜禽類可食性內臟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及鎘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
2021-08-20 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枯草菌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枯草菌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枯草菌素之檢驗」
所屬法源:第 三十八 條